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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施建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404民初902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做出的抚开劳人仲字(2019)第53号裁决书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错误的,该裁决书在仲裁程序中并没有审查清楚案件事实,在事实认定上亦存在严重错误,从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抚顺恒大康颐生态城1#、3#地块主体及配套工程由原告中标并总承包施工,2019年7月11日,原告将该项目中的1-1#楼、1-8#楼1-19#楼1-22#楼等楼号的模板劳务工程合法分包给沈阳鑫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源公司”)施工,与其签订了《项目目标管理责任承包协议书(模板作业工程)》,并要求将其与现场施工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提供给原告存档。协议签订后,鑫盛源公司委派自然人陈德生作为现场负责人、姚兵作为派驻现场代表负责管理施工工作,并安排相关工人(包括被告在内)进场施工。在仲裁庭审中,原告已向仲裁委出具了与鑫盛源公司的承包合同、鑫盛源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才需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原告作为总承包,依法将模板劳务工程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鑫盛源公司进行施工合法合规。也就是说,被告是受鑫盛源公司管理,与鑫盛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原告的日常管理中一直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一直响应政府号召安排下属劳务会司(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以便减少劳务纠纷,发放前都会制表并要求各劳务承包公司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发放。原告为了工资能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的行为,不但不应受到责难反倒应得到鼓励和提倡。综上所述,仲裁委在被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认为万泰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但没有劳务派遣合同,所以无法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极其错误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是被告想要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原告举证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因仲裁委裁决依据的案件事实存在严重错误和审查不清,导致案件适用法律错误,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们和陈德生进来,陈德生带我们进他们公司干活。他是在公司带班。原告说把工程项目分包给沈阳鑫盛源公司,我不认识这个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日,案外人陈德生作为沈阳鑫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源劳务公司)下属班组承包人,牵头承包了抚顺恒大康颐生态小镇一期项目的主体模板工程,并签署了《工程劳务作业班组承诺书》,代表作业班组全体职工向劳务公司及总承包方项目部提出以下书面承诺,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及总包单位的规定要求招收60岁以内的身体健康、有专业技能和合格职工;职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其负责与每个职工签订好《建筑劳务用工合同》,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办理好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卡”等内容。 2019年6月26日,被告经陈德生介绍入职到该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被告在工作期间由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其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表由陈德生签字确认。 2019年7月11日,原告与案外人鑫盛源劳务公司-陈德生签订了《项目目标管理责任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原告(目标责任制定)将抚顺恒大生态小镇一期1#、3#地块主体及配套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鑫盛源劳务公司-陈德生(目标实施班组责任人),承包责任范围有模板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垫层、基础、后浇带、集水坑、柱、构造柱、梁、墙、板、楼梯等等工作量内容;安全部门负责对乙方进场后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建立人事档案;劳资部门每天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实际清点考勤、汇总签字逐天上报等;乙方人员进场后两日内向甲方劳资、安全部门提供所有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过程中发生变化时适时调整;配合甲方劳资部门对乙方人员进退场登记及每天出勤考勤工作,随时接受甲方劳资员考勤检查,逐天向甲方劳资员上报当天实际出勤考勤表并签字确认;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甲方劳资全面管理体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经甲方督查发现未办理或拒绝办理的视为非法用工,并对乙方予以每人500元罚款处理,直接将乙方非法用工人员赶出甲方所管辖区域范围;乙方责任人必须提供受甲方注册、备案的施工人员实名制银行工资卡卡号,甲方依据乙方责任人出具的工资领付委托书、签字确认的当月工资表,由甲方财务人员将乙方施工人员基本工资直接汇至乙方职工银行工资卡上,月工资标准不低3000元,所发工资金额从乙方责任人计算总价中扣除,对乙方责任人或乙方施工人员不得提供银行工资卡卡号或提供卡号错误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劳务费,责任由乙方责任人承担;乙方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对违反规定的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对于非责任性安全事故处理费用处理,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甲乙双方各承担50%、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由乙方责任承包人自行承担”等内容。 2019年7月31日,被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接受治疗,原告在此之后停发了被告工资。 2019年10月12日,被告向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后该仲裁委作出了抚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53号《裁决书》,裁决:确认李施建2019年7月31日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讼至法院。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工程劳务作业班组承诺书》、《项目目标管理责任承包协议书》、《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活费发放表》、《证明》、《考勤表》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施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施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强 人民陪审员崔德福 人民陪审员肇恒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春磊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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