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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昊达货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13民初9973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无锡市昊达货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唐宇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晓芬 书记员王佳舟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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