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单进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大成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单进、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82财保282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单进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蒋立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静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