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汇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海安杰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智规新材料科技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28日依法追加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海汇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5770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汇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下同)100万元,及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算至起诉时为534.7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连续背书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8月13日,四被告均为背书人,第三人系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该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并非该票据的背书人,故原告撤回对其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其不再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陈建东
法官助理陆辰彬
书记员纪月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