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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5770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汇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下同)100万元,及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算至起诉时为534.7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连续背书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8月13日,四被告均为背书人,第三人系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该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并非该票据的背书人,故原告撤回对其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其不再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陈建东 法官助理陆辰彬 书记员纪月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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