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33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解除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农行)存款3459804.59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33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