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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锋、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02民初1910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江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在伤残鉴定后予以增加诉求;二、判决二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三、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1日,原告经樊少权介绍,来到沈北新区蒲元路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吾悦华府XX主体及配套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工作,现场负责人是孙国。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送往沈阳七三九医院,诊断为外踝骨折、胫骨远端骨折,后在孙国的要求下转至法库县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手术费用由孙国支付。但对于原告伤残赔偿费用被告并未给付,现特申请贵院予以进行伤残鉴定,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实际预交),退回原告江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唐佳 人民陪审员于阳 人民陪审员刘保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红蕾 书记员温贺晴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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