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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茜婷与上海昌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508民初2091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刘茜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昌大苏州分公司返还原告会员费12万元,被告星浩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被告星浩公司开发的商品公寓楼交由被告昌大苏州分公司销售,原告与星浩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姑苏区虎××路××星光耀商务中心××室房屋,约定总价为518709元,原告根据昌大苏州分公司的要求交纳会员费12万元,被告昌大苏州分公司承诺购房款支付后,可以返还会员费。现被告昌大苏州分公司未按约定返还会员费,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违法收取会员费,属于不正当经营行为,负有返还会员费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昌大苏州分公司辩称,根据我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署的会员协议第3.3条,乙方参与甲方的优惠,上述会员费不予退回。原告已经与开发商星浩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且享受了星光耀广场的购房优惠,故根据上述协议,原告无权主张退还12万会员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星浩公司辩称,我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我司与原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所收到的房屋总价与原告支付的款项一致,原告主张的退还其会员费实际是原告与昌大苏州分公司之间签署的会员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原告诉请系主张退还会员费,实则为原告与昌大苏州分公司之间的纠纷,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昌大苏州分公司代理销售星浩公司开发的星光耀商务中心项目。 2020年11月1日,刘茜婷(乙方)与昌大苏州分公司(甲方)签订《会员协议》,约定由刘茜婷认购星光耀商务中心房屋,购房优惠条件为支付12万元会员费,享受房价抵扣15万元的优惠活动。协议书3.3条约定:乙方如参与甲方组织的会员优惠或购房活动,则上述会员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成功认购(即签订购房定单或房屋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则上述会员费不予退回。协议签订前,刘茜婷已向昌大苏州分公司支付会员费3万元,签订当日,刘茜婷支付会员费9万元。 2020年11月1日,刘茜婷与星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刘茜婷购买星浩公司开发的星光耀商务中心2幢x室房屋,总价518709元。签订上述合同同时,刘茜婷还签署《认购书》及《优惠确认单》各一份,《认购书》中载明:刘茜婷购买星光耀商务中心2幢1908室,房屋总价701292元;《优惠确认单》中载明:会员优惠12万抵15万,一次性96折,预约99折,认购99折,(701292-150000)*0.96*0.99*0.99=518709元。当日,刘茜婷向星浩公司支付购房款518709元。 审理中,刘茜婷提交“相”姓人员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其中载明“今欠刘东秀人民币三万元,还款日期2020年11月20日前”;刘茜婷称该人系案涉房屋销售,向其父亲承诺返还会员费3万元,但目前没有兑现;昌大苏州分公司则否认该人系其员工,而系其合作方的员工。 审理中,星浩公司提供案涉房屋在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截图一份,证明该房屋备案价为116800元。星浩公司陈述称,其将房源委托昌大苏州分公司进行销售,其就昌大苏州分公司收取的会员费不进行分成,由昌大苏州分公司用于其销售运营成本。 以上事实,由刘茜婷提交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收据、欠条、昌大苏州分公司提交的会员协议、认购书、优惠确认单、星浩公司提交的电商服务合同及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茜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茜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李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季碧珺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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