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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08民初85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南京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浩公司支付工程款20137371.92元(工程款暂定20137371.92元,实际支付以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南京一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星浩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0417423.9元;2.星浩公司给付南京一建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6434638.9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付完毕之日止;以3982784.9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起,南京一建公司、苏州星浩公司就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进行招投标活动,苏州星浩公司系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的招标人,南京一建公司系该项目的投标人。2018年7月,双方签订了《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合同》,由南京一建公司负责该专业分包工程的具体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49890772.03元,若合同范围调整以及变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则为结算依据。根据实际进度安排、设计变化/补充记录及苏州星浩公司向南京一建公司发出的现场指令单、现场签证单等,合同范围外增加费用共计10158647.78元。2019年11月20日,苏州星浩公司就苏州星浩04地块项目桩基工程图差复函南京一建公司。苏州星浩公司明确表明桩基工程存在较大图差,并承诺对于合同外范围增加费用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南京一建公司依约完成全部工程量,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南京一建公司至今仅收到39912617.62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几经催讨,苏州星浩公司未予结算支付。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苏州星浩公司辩称,1.南京一建公司的部分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南京一建公司负责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施工完成属实,但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对工程量发生变化,双方就计价方法及工程款结算未达成一致,南京一建公司主张的部分工程款不符合事实。双方没有争议的工程费用是57771726.09元,但应扣除1%的增值税费。鉴定报告中的降水费用我方不认可。2.南京一建公司施工逾期52天,根据合同约定每延期一日应承担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故我方要求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违约金。3.双方合同约定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内80%的工程款,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审批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款,根据2018年5月3日的答疑文件第7条规定,桩基工程完成验收时间为主体结构完成封顶时间,然目前一、二、三号主体结构尚未封顶,故尚不具备结算条件。现双方未完成结算,故未达到付款条件,不存在逾期付款利息。 第三人中亿丰公司陈述,1.我方是该项目总包,但桩基及基坑围护并非在总包范围内,根据三方合同我方仅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苏州星浩公司款项后给付南京一建公司。我方并非付款主体,可认为我方仅是转付。对于南京一建公司与苏州星浩公司间权利义务、工程价款、变更签证等,我方不参与也无需参与。2.对于案涉款项,只要南京一建公司、苏州星浩公司确认且给出明确的付款指示,我方将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判决认定苏州星浩公司需要支付南京一建公司工程款,我方也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付款流程。 苏州星浩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南京一建公司支付违约金3292828.56元(以合同工程款49890772.03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66天);2.南京一建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苏州星浩公司、南京一建公司签订了《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合同》,由南京一建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北区工期为60天,项目南区工期为65天;因南京一建公司责任导致工期拖延的,每拖延一天,应承担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南京一建公司实际施工日期分别延长70天和121天,共延长66天,造成我方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我方提出如上反诉诉讼请求。 南京一建公司就反诉辩称,1.我方在原投标工作量存在较大增幅的情况下,北区工程仍较合同约定提前6天完工,实际北区工期符合招标及合同约定、不存在逾期。2.南区施工由于苏州星浩公司未按招标及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及陆续清理平整场地,施工条件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场地施工条件,苏州星浩公司对工期延误负有责任,我方与该工期延误不存在因果关系。南区东半区域超期6天的工期应当为苏州星浩公司现场协调能力不够、施工场地延期移交所致的项目工期顺延。3.我方不存在机械设备投入不足、施工人员不够、管理人员不到位等过错导致延误工期的情形。相反,苏州星浩公司在不满足进场施工条件下指令施工,且迟迟不响应我方拆除清理障碍的施工需求。苏州星浩公司存在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的情形,由此引发我方需等待变更指令、变更施工准备、机械设备准备等额外负担,即因对方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我方保留窝工损失和实际费用部分的权益主张。4、在涉案工程施工、验收及结算的全过程中,苏州星浩公司从未向我方发出工期延误索赔意向通知书。本案反诉中,对方也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中亿丰公司就反诉陈述,工期问题我方不参与,如南京一建公司存在工期逾期,苏州星浩公司今后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我方主张任何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招标文件、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合同文件、桩基开工报告、混凝土浇灌记录、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竣工报告、现场联系单、现场联系单回复、照片、现场指令单、现场确认单、工期情况说明、设计变化补充记录、2019年12月31日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计算书、苏建苏鉴[2020]第2号关于(2020)苏0508法鉴委字第00130号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的相关约定。 苏州星浩公司于2018年4月就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进行招标。2018年7月,苏州星浩公司(甲方、发包方)、中亿丰公司(乙方、承包方)南京一建公司(丙方、专业分包方)签订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合同文件一份(包含星浩房产商业交易中的行为与操守声明、合同书、合同条件、技术要求、廉洁合作协议、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其中合同书主要内容:1、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桩基工程包括预制方桩、预制管桩、钻孔灌注桩的供货与施工,基坑围护工程包括钻孔灌注桩支护、钢筋混凝土支撑、土钉墙支护、三轴搅拌桩(止水帷幕)、SMW工法桩、基坑内管井降水以及坡顶硬化等的施工,以及配合桩基检测等工程内容,具体承包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以及合同文件相关条款。本项目需提供符合国家税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0%。2、合同价款:2.1合同总价为49890772.03元,采用总价包干的合约方式,除合同范围调整以及变更外,不做任何调整,详细内容见投标须知中相关约定。2.2对合同价格的说明:(1)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即不会因人工及物料费用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不会因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等。(2)本工程合同价款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所描述的工作,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应向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所定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施工、税金、货到工地负责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卸车费用)、运输至工地安装完成并经甲方检验合格接受前的一切损耗及风险,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抽样测试、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不能或缺少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2.3合同清单中,相同子目的综合单价须保持一致,如若不一致,按综合单价低者作为计价依据。2.4其他说明签订合同后,丙方须按合同、设计图纸、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乙方的指令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施工。3、工期要求:见技术要求;工期以监理签发的指令单(开工令)或甲方通知的进场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工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国法定假期。4、付款办法:4.1本工程无预付款。4.2合同协议书三方签字确认后的15天内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所述担保人和履约保函的内容须获得发包人批准,获取履约保函的费用则须由丙方承担。在丙方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之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任何合同期内所需支付给丙方的金额,或扣留与履约担保同等金额的工程进度款充当履约担保金,直至丙方提交已符合合同要求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4.3第一笔工程款的申请时间为工程正式开工后的第四个月开始申请,第一笔工程款付至已完成工程产值的30%;第一笔工程款申请后的次月申请第二笔工程款,第二笔工程款付至已完成工程产值的60%;第二笔工程款申请后的次月申请第三笔工程款,第三笔工程款付至已完成工程产值的80%,后续工程款请款按每月完成产值正常申报;4.4通过甲方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内80%;4.5结算审批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6结算额的5%待保修期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保修期为自桩基及基坑围护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结清保修金(无息));4.7甲方有权优先考虑商票、保理等形式支付工程款,丙方不可以拒绝,商票比例为不高于合同总价的20%-40%;4.8甲方有权考虑以房抵款的支付方式,比例为不高于合同总价的20%-30%;4.9以上付款在付款申请审批完后的40日内支付至乙方账户,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5个工作内将工程款支付至丙方账户。4.10付款程序,见合同条件中有关规定。合同第6条系对违约罚金以及补偿金的约定,其中6.1工期拖延约定:丙方责任导致工期拖延,每拖延一天,拖期赔偿金为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在结算款中扣除。工期拖延期间,丙方需继续履行合同。拖延二十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丙方承担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 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合同中合同条件第12条系关于工程量清单的约定,其中第12.2条明确合同总价乃以合同图纸所示或技术规范所描述的品质和数量为准。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将用作计算进度付款、设计变更增减及结算的依据;第12.4条明确若合同文件规定工程量清单内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则工程量仅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时的工程量应以经核准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第14条系关于合同价款与调整的约定,第14.3.1条明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应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确定变更价款。第17条系关于结算的约定,内容如下:在工程实际竣工前或“实际竣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在监理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合同中技术要求包含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及特征、工期要求、工作界面划分、施工部署、甲方工作及责任、丙方工作及责任、工程施工管理、工期管理、工地现场管理、材料与设备、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签证及工程联系单等约定。其中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明确特别情况如下:由于南侧生活区要在2018年底拆除,现场施工需分南北二个施工段,两个施工段开工时间相差6个月。桩基及基坑围护投标单位报价时要包含机械设备人员二次进场费,以及由于时间间隔较长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后期施工总价包干不予增加相关费用。第三项工期要求:3.1本工程分两个施工段:第一施工段:4#楼、5#楼、6#楼及一层地库桩基及基坑支护进场时间暂定:2018年7月1日,工期为60个日历天,丙方需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不利天气;第二施工段:1#楼、2#楼、3#楼及二层地库桩基及基坑支护进场时间暂定为2018年12月1日,工期为65个日历天,丙方需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不利天气。3.2进场时间以甲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丙方应按甲方开工令规定的时间进场,如不能进场,丙方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保证甲方工期要求,完工时间节点不可顺延,且不造成合同工程量及费用增加。丙方应在中标后三天内提供项目人员安排计划及进场计划,并于中标后七天内提供材料进场计划。第六项甲方工作及责任约定:甲方负责提前3日向丙方发出进场通知;甲方负责协调与乙方的配合与管理工作,包括施工用水、用电等。第九项工期管理约定:1、具体的控制工期及相关工期管理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2、进度计划:2.1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要求,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在提交后15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2.2丙方须按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公司的检查、监督。3、开工及延期开工:3.1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顺延要求或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5、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丙方申请,甲方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5.1不可抗力。5.2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10%。5.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丙方停工或无法开工。5.4因丙方的原因,甲方或当地政府部门通知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停工。5.5甲方要求丙方对任何已隐蔽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材料设备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查验结果合格的。6、非本章5条原因,如丙方未能按期完成合同专用条款工期要求,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5000元并承担甲方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损失,甲方在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二项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签证及工程联系单约定:甲方的工程指令、设计变更须经甲方经办人员由签字并盖章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方生效。未按上述要求发出的变更与指令,丙方可拒绝实施。甲方发出的有效设计变更与工程指令,丙方应按要求实施,如丙方拒绝实施,甲方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甲方的工程联系单通过监理公司发出,丙方必须对工程联系单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回复。 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合同中投标答疑的答疑文件中投标单位提出问题:1、招标文件中“合同书”第3.4条说明“保修期与主体结构一致”第4.6条“结算额的5%待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自桩基及基坑围护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结清保修金(无息)”是否能理解为“该工程保修期为桩基及基坑围护竣工之日起一年?2、招标文件技术标中,第3.5条:“桩基工程完成验收时间为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时间。”按照苏州市区质监站及相关部门要求桩基工程完成验收时间应为质监站至现场验收合格时间,此条款请确认?招标单位答复:1、保修期与主体结构一致,保修金支付为自桩基及基坑围护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结清保修金(无息)。2、桩基工程完成验收时间为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时间。 二、工程进度情况。 南京一建公司为证明第一施工段即北区开工时间系2018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2018年8月24日的桩基工程开工报告,载明桩基工程准备工作就绪,定于2018年8月25日正式开工;监理单位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监理公司)的审核意见为同意。对此苏州星浩公司表示双方合同约定是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基坑围护在前,故开工时间不能以该份开工报告为准。苏州星浩公司为证明第一施工段开工时间系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南京一建公司向建华监理公司提交的2018年8月8日的工程开工报审表,该开工报审表中南京一建公司申请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于2018年8月10日开工,建华监理公司审核意见为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开工要求。对此南京一建公司表示该报审表为技术交底、资料会审过程中的资料对接及施工部署阶段的工作成果,并非南京一建公司或者监理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且与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不符。关于第一施工段的完成时间,南京一建公司与苏州星浩公司均确认施工完成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期间,涉案工程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2018年9月27日进行了两次设计、补充变化。 关于第二施工段即南区的工期。2018年11月12日,苏州星浩公司向南京一建公司、建华监理公司、中亿丰公司发送现场联系单,内容为:我司04地块一期工程南区施工许可证已经办理,1#楼、3#楼及周边地库桩基已具备进场条件,现要求贵司项目部搬离南区,组织桩基进场施工,并做好相关材料预备工作;并请监理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确保南区桩基工程顺利开展;请于11月20日前进场施工。2018年11月14日,建华监理公司与苏州星浩公司向中亿丰公司发出苏地2012-G-74#4号地块一期1-3#楼、配置1-2#楼、门卫1#的工程开工令,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1月15日,苏州星浩公司再次发出现场指令单,表示1#楼、3#楼及周边已具备施工条件,为配合总包施工场内施工环路浇筑,现要求贵司就此区域内桩基工作先行,立即组织桩基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环路施工界面移交总包单位。2#楼及周边桩基工期进场时间另行计算,工期按该区域所占总工作量另行考虑。2018年11月20日,南京一建公司向苏州星浩公司、建华监理公司发出现场联系单回复,表示我方根据最新图纸,以及现场定位测量,显示12轴往东区域具备施工条件可以进场施工,但12轴往西区域仍有大量活动板房,无法施工。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北区一期开工半年后,即2019年2月25日开始施工南区,如现施工,与合同及招标文件不符。如甲方要求在当前条件下进场施工南区工程,请给予具体的指令单。建设单位仍要求按照2018年11月12日的现场联系单内容及现场实际情况执行。 2018年11月26日,南京一建公司向苏州星浩公司、建华监理公司就南区场地事宜发出现场联系单,该联系单中载明虽然南京一建公司已安排部分机械进场、场地平整布置等工作,但现场内存在影响开始施工的因素,具体如下:1、场地内中建三局生活区办公区的电缆线横穿,影响施工需迁移;2、南区配电房仅能提供400kVA用电量,不能满足实际用电要求;3、南区活动板房拆除后遗留的大量垃圾需尽快拆除;4、南区仍有少量围墙、围挡、简易房需尽快拆除;5、南侧工法桩区域位于中建三局办公区道路上,此部分无法施工;6、配电房距离工法桩围护体仅约4m,请复核能否满足供电方要求;7、场地内是否存在有其他管线需提供资料;8、鉴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本次提前进场需甲方认可相关施工机械进退场费。建华监理公司意见:1、2、7属实,3、4属于场地平整内容,5、6可自行复核,8、招标文件有此内容。苏州星浩公司意见:第1条已与中三协调电缆移位,第2条若用电量不足可从北侧箱变接电或采用发电机自行解决,第3条、第4条已与洪鑫机电协调12月3日前处理到位,第5条待中三生活区搬迁后施工,第6条已与中亿丰协调南侧箱变搬迁至不影响工法桩施工处,第7条场地内其他管线,第8条若中三生活区搬迁未造成桩机二次进场则不产生进退场费。 2018年12月28日,南京一建公司向苏州星浩公司、建华监理公司就南区场地事宜再次发出现场联系单,该联系单载明南京一建公司已经进场在施工静压桩,且2018年11月27日、12月25日两次向甲方反映场地内中建三局生活区办公区的电缆线横穿、3#楼南侧区域围墙、围挡横穿等问题,但至今仍未解决,已严重桩基施工进度以及后续工法桩等施工的整体安排。建华监理公司同日的意见:现场管桩施工条件受限,1#管桩可以施工。苏州星浩公司2019年1月2日的意见:场内中三生活区电缆线及中亿丰临时围挡场已迁移拆除完成,请贵司正常施工。未影响施工,不予工期补偿。 2019年3月10日,南京一建公司向苏州星浩公司、建华监理公司就2#楼周边区域原生活区仍未让出发出现场联系单,该联系单载明本项目中原中建三局区、生活区临时建筑位于项目内,占据2#楼及其周边区域,该区域目前无法施工,严重影响我方施工布置,并且使机械进场拼接、材料进场严重降效,前期已与相关单位多次汇报、沟通,最近一次是3月5日承诺3日内让出生活区位置,但至今仍未让出。现我方1#静压桩机及引孔机按照计划已完成其施工区域内基桩,如至今日结束原生活区不能让出,我方机械将停滞;并且我方三轴搅拌桩机已经就位准备施工,该设备需不间断施工,如施工至该区域时仍未拆除将产生冷缝、对止水帷幕效果产生影响,烦请甲方沟通相关单位尽快拆除让出,以便我方安排场地处理及施工,保证后续施工计划。建华监理公司3月11日的意见为:目前正在拆除中。苏州星浩公司3月12日的意见为:1、生活区正在拆除中,我方亦积极协调。2、根据贵我双方2月18日协定,1#房完工后,机器移至3#北施工地库方桩。3、根据我司11月12日下发的04地块南区桩基进场施工的联系单及合同约定工期为65天,贵司1#、3#楼现场进度严重滞后。 2019年3月14日,涉案工程进行了第三次设计补充变化。 2019年3月19日,苏州星浩公司向南京一建公司就工期滞后处罚事宜发出现场联系单,苏州星浩公司表示根据施工合同工期的要求,第二施工段1#、3#楼及周边地库桩基施工周期为65日历天,南京一建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开工,应该于2019年1月25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目前已滞后52天,相应的处罚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同日,苏州星浩公司、建华监理公司、南京一建公司及苏州科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对原中建三局生活区场地混凝土地面及围墙尺寸进行了确认。 南京一建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出具了工期情况说明,载明:“苏地2012-G74#4号”地块一期1-3#楼、配套1-2#楼、门卫1#为星光耀04地块南区部分,我司根据甲方要求在场地尚未完全提供的情况下安排桩机进场施工东侧部分区域,东侧1#、3#楼区域施工日期为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3月19日,历时71个日历天。场地西半部分原中建三局办公区生活区迟迟未能拆除,影响半个区域桩及围护工程不能正常施工,期间我方亦进行催促,在甲方努力下于2019年3月21日拆除,遗留建筑生活垃圾以及场地混凝土地坪,我方于3月21日至3月22日进行场地垃圾等清理,于2019年3月23日方具备开工条件、开始施工该区域基桩及围护,南区所有基桩于2019年5月12日施工完成,西侧半部分施工历时51天。综上所述,因原建筑拆除原因导致南区分块施工,与原招投标施工意图不一致,工期单独计算,东半区域较超投标要求65天超期6天,西半区域在招标工期要求范围内。在该工期情况说明左下方注明:工作时间与实际相符,由监理总工程师怀慧兴签字确认,并盖有建华监理公司苏州星浩04地块工程监理资料专用章。在前述每份工作联系单监理单位意见中亦均有怀慧兴的签字。苏州星浩公司对此无异议,并表示中建三局办公区、生活区系南区西侧2号楼,其并未主张该部分工程逾期。 关于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南京一建公司表示涉案工程于2019年5月7日验收合格;苏州星浩公司表示涉案工程北区于2018年10月26日验收,南区于2019年6月28日验收,双方做了一个验收记录,验收记录显示验收合格,因为涉案工程未单独办理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施工许可证,故无法单独办理竣工验收,未出具验收证明书,因主体结构工程未封顶,故涉案工程未完成最后的验收;中亿丰公司表示不清楚,验收系南京一建公司与苏州星浩公司之间的约定。 三、工程款金额及支付情况。 南京一建公司及苏州星浩公司均确认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截止南京一建公司起诉时,苏州星浩公司已向南京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9912617.62元。 由于设计补充变化,南京一建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较合同约定范围有所增加,南京一建公司依据其于2019年12月31日制作的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计算书,认为合同范围外需增加相应费用。苏州星浩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南京一建公司发函表示:由南京一建公司承包的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额外增加费用约680万元,目前我司已启动桩基合同图差的内部审核工作,成本部已联合设计部、工程部等部门将相关资料上报至我司集团,目前我司集团正在审核中。由于合同范围外增加费用较多,涉及资料复杂,审核时间较长,我司将尽快完成桩基图差审核工作,与贵司签订补充协议。由于苏州星浩公司对南京一建公司提交的计算书中的部分金额不予认可,庭审中本院要求双方对该工程计算书中具体争议的部分进行明确,并列明无争议工程款项目及金额。南京一建公司与苏州星浩公司明确涉案工程无争议的项目如下:1、桩基工程;2、基坑围护工程;3、措施费;4、图差工程;5、材料调差;6、变更签证中的型钢租赁费用、南北区分界(3#4#楼间)增加灌注桩围护、南北区分界处增加三轴止水维护、南区局部工法桩改拉森桩、南区局部方桩改灌注桩、因4#楼、5#楼、6#楼坑中位置地下水及沙眼较多增加10口降水井、北区出水量较大新增39口井、现场引孔技术核定单、红线内高压线地下走线探测、基坑围护拉森钢板桩加固。南京一建公司与苏州星浩公司均确认前述无争议的项目工程款金额合计57771726.09元,税金按10%计算。 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项目为变更签证中的降水井费用、北区桩基先行施工后桩基二次进场费用。审理中,南京一建公司就上述争议部分申请鉴定,鉴定的内容为:1、截止2019年12月31日降水井费用;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降水井费用;3、若存在二次进场,北区桩基二次进退场费用。鉴定基准日期为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本院委托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先于2020年7月6日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初步鉴定报告内容为鉴定造价总金额为2558315.43元,其中截止2019年12月31日降水费用:1541175.57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降水费用:1017139.86元;桩基二次进退场费:0元;税金按10%计取。本院要求南京一建公司、苏州星浩公司、中亿丰公司对该初步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南京一建公司对桩基二次进退场费0元提出异议;苏州星浩公司对降水井费用按合同价计算提出异议,并认为鉴定结论未对降水井费用的市场价进行鉴定,且封井的费用应予以扣除。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悉了双方的异议后,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苏建苏鉴[2020]第2号关于(2020)苏0508法鉴委字第00130号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鉴定造价总金额为2558315.43元,其中截止2019年12月31日降水费用:1541175.57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降水费用:1017139.86元;桩基二次进退场费:0元。鉴定报告对费用计算及其他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税金按10%计取;根据施工合同及中标合同价中投标须知通用说明,本次鉴定降水费用按原合同价105.93元/天/口计;措施费用根据合同的约定为措施费包干,对于南京一建公司主张的北区桩基二次进退场费用不予认可;鉴定报告还明确封井费用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南京一建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40000元。对此鉴定报告,南京一建公司仍表示对于桩基二次进场费用为0元不予认可,并明确在本次诉讼中不再主张桩基二次进场费用,其将另行主张;苏州星浩公司亦表示对降水费用部分不予认可,其认为超合同天数的降水费不应适用合同价,应按照市场价计算;中亿丰公司表示与其无关,由法院认定。 2020年5月7日,南京一建公司将正常运行的75口管井移交中亿丰公司,各管井已按图纸及规范要求完成管井封井工作85%,中亿丰公司对此表示确认。 中亿丰公司表示,我公司已将相关的工程进度款足额支付给南京一建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剩余工程款亦应当先支付给我公司。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向我方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我方将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应的款项支付至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剩余款项按照三方协议履行。南京一建公司表示涉案款项均应支付给中亿丰公司账户,由南京一建公司与中亿丰公司自行结算。苏州星浩公司对工程款支付给中亿丰公司无异议
判决结果
一、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第三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417423.9元。 二、驳回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6171元,减半收取730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086元,由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64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144元,减半收取16572元,由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鉴定费40000元,由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26元,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174元。以上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支付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12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合议庭
审判员宁晓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彦 书记员李艳婷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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