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百街金楼网络营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苏州百街金楼网络营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0年5月10日前支付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64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769元,由苏州百街金楼网络营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20年5月10日之前支付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苏州百街金楼网络营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百街金楼网络营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1021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0219元,执行费3053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百街金楼网络营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06执220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1.2020年5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苏州百街金楼网络营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上述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苏州百街金楼网络营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账户,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但上述账户内余额为零。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5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苏州百街金楼网络营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2020年5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百街金楼网络营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9月,因被执行人苏州百街金楼网络营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秦晓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苏州百街金楼网络营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厦5192室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另查明,苏州百街金楼网络营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承诺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有申请调查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申请被执行人执转破产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跃辉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王长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春艳
判决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