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谢卫卫、范文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卫卫、范文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213民初298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谢卫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07733.27元,上述费用由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赔偿;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4日,范文龙驾驶登记号牌号码为苏B6××××的车辆与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范文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苏B6××××车辆在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双方因事故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其遂诉至法院。 范文龙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时,苏B6××××车辆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其垫付了33000元,请求一并处理。医疗费理赔时按照10%的标准扣除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 1.苏B6××××车辆的登记信息、投保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 2.2021年2月22日,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谢卫卫的误工期评定为210日,营养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120日。谢卫卫预付了鉴定费1860元。 3.对于谢卫卫的损失,双方均认可: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9600元、财产损失1000元。 4.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垫付了33000元。 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1.关于医疗费,本院结合谢卫卫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及病历资料确定为66960.27元(67183.27元-223元)。 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确定为1050元(50元/天×21天)。 3.关于误工费,谢卫卫主张事故发生前在无锡市蕴之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之诚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工资3500元/月,事故发生后工资停发,产生误工费损失24500元(3500元/月×7月),并提供了蕴之诚公司出具的工资发放表、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本院认为,谢卫卫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蕴之诚公司工作及3500元/月的工资标准,本院对其误工费主张予以确认。 4.关于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0元
判决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谢卫卫支付赔偿款61888.22元。 二、驳回谢卫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计477元、鉴定费1860元,二项合计2337元,由谢卫卫负担82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1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葛宏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程义 书记员汤一
判决日期
2021-09-29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