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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桂0108民初981号         判决日期:2021-08-06         法院: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树平名下价值783955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雪婵 书记员陈雅倩
判决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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