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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企与北京中泽林萃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5民初5655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钦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田华公司按每月1万元标准支付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25日临时安置费、支付装修散味期租金6万元;2、请求林萃公司对田华公司应支付的临时安置费、装修散味期租金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我通过房屋置换方式取得林萃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路×号号上林世家家园×号号楼×号单元×号号房屋(以下简称×号号房屋),并于2016年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田华公司系×号号房屋的建设施工单位。我接收×号号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号号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我多次反映情况并在北京市朝阳区住建委的协调下,朝阳区住建委、我、田华公司、林萃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会议并就房屋维修加固及赔偿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田华公司根据维修方案对×号号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工期预计半年,各方在2018年12月12日前签订入户维修协议,入户维修协议签订后我向田华公司、林萃公司交付相关资料,田华公司向我支付2018年11月30日前的临时安置费68万元补偿款。2018年11月30日后的临时安置及维修工程竣工交付后的6个月的装修散味期所产生的租金,田华公司应在维修工程竣工交付后一次性支付。上述会议纪要作出后,我与田华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入户维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由北京华固兴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固公司)按照维修方案进场维修施工,施工完毕后由相关参建各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协议签订完毕后田华公司一次性向我支付除临时安置费以外的补偿款68万元,我向田华公司交付业主证明等基础资料后,田华公司按每月1万元标准向我支付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临时安置费。该协议由我及田华公司分支机构田华公司第十三分公司签字盖章。入户维修协议签订后,我向田华公司交付了房屋,但是维修加固工作严重拖延,工期远远超过会议纪要中约定的半年。截止2020年11月我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田华公司已完成维修加固工作且施工人员已经撤离了维修现场,但田华公司未按入户维修协议与我办理验收手续,也未将×号号房屋交还给我。田华公司在维修加固工作完成后不与我办理验收手续,未将×号号房屋交还,导致我长时间无法正常使用×号号房屋,违反了会议纪要和入户维修协议约定。2021年6月25日我才收到寄送的房屋钥匙,我认可对方交付房屋时间即为2021年6月25日,田华公司应立即向我支付后续临时安置费及装修散味期租金。林萃公司作为×号号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负有向购房者及业主交付符合质量要求房屋的责任,且其作为2018年12月7日会议中参会方并签署会议纪要,应该履行开发建设单位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田华公司辩称:2018年12月7日,关于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路1号上林世家家园×号楼×、×、×、×、×房屋维修问题,朝阳区住建委组织、我公司、林萃公司、四家业主召开会议协商相关维修和补偿事项,并签订书面会议纪要。2018年12月12日,甲方钦企与乙方我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入户维修协议,双方就×号号房屋维修加固事宜达成协议,约定双方认可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以及设计单位出具的维修方案,并同意华固公司按维修方案对应的施工图纸进场维修施工。施工完毕后由相关参建各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署完毕后,乙方一次性支付每户业主68万元,该补充包括除临时安置费(即租金)以外的所有涉及房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加固面积折损、家装损失、房屋折损、误工费以及业主精神、心理方面的全部损失。该款项如数结清后,就×号号房屋质量、维修相关的赔偿和补偿再无其他争议。业主向乙方交付业主证明等所有必须的基础材料。材料收集齐全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截止2018年11月30日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1万元。业主同意并保证在与乙方签署入户维修协议后,乙方及委托施工单位立即进场施工。业主无故不应阻挠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以及检测、验收,否则视为放弃维修。维修完毕后,各方应积极配合办理验收及移交工作。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验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因业主原因导致延误或无法验收,视为已通过验收。因业主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工期延误或无法修缮的,上述期间新增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费等一切费用、损失均由业主自行承担。2019年3月11日,我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与华固公司签订改造加固工程合同,同年3月18日开始进场施工。我公司依照入户维修协议陆续向钦企支付68万元补偿款。2019年4月3日、4月4日,钦企要求停工,因此钦企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的延误应由其自行承担。应视为已通过验收。×号号房屋于2020年1月7日竣工验收。验收完毕后,钦企拒不接收竣工的房屋钥匙。钦企现在以会议纪要要求我公司支付2018年12月之后临时安置费用及装修散味期租金没有道理,违反入户维修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约定,68万已包括诉求全部损失。双方签订入户维修协议时会议纪要条款仅作为参考,双方签订协议时对会议纪要内容去粗取精,对不合理部分进行删减和修改,协商一致后签订入户维修协议,现钦企以会议纪要为依据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入户维修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公司只认可入户维修协议,不认可会议纪要。证据显示2020年6月23日华固公司的人要给钦企钥匙,但是钦企始终不同意接收,而且钦企在庭审中也认为质量不好所以拒收钥匙。 林萃公司辩称:本案属于钦企与田华公司之间入户维修协议产生的纠纷,与我公司无关。钦企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城市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开发商对原始的商品房进行维修,造成房屋的使用功能造成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才应该赔偿。本案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连带责任,签订会议纪要的时候也明确只有68万元补偿款是我公司和田华公司共同承担,其他与我公司无关。本案是合同纠纷,我公司不是适格主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钦企系×号号房屋业主,林萃公司系×号号房屋开发商,田华公司系×号号房屋建设施工单位。 2018年12月7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朝阳区住建委)协调,上林世家家园×号楼业主郭黎明、马大力、钦企、李国刚与林萃公司代表、田华公司代表、朝阳区住建委人员签署了会议纪要。会议中,各方一致认为应尽快推动房屋维修进程,并就后续工作达成共识:1、会议当日,上林世家家园×号楼×、×、×、×、×房屋业主即向田华公司交付房屋入户钥匙;2、田华公司在收到房屋入户钥匙后,应在业主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按照既定维修方案(包括楼板置换,以及×、×、×、×户东墙混凝土加固、南区根据设计勘查情况进行混凝土加固或粘钢加固等)开始施工,预计半年内完成。同时田华公司积极配合×、×户的楼层顶板及×、×户的楼层底板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制定、实施维修加固方案;3、业主交钥匙后,各方应在2018年12月12日前逐户签订入户维修协议;4、各方应在入户维修协议签署后3日内,业主应向林萃公司、田华公司交付业主证明(含身份证、房产证等)基础资料。资料收集齐全后,田华公司应3日内向业主支付截止2018年11月30日临时安置费(即租金)每月每户1万元。5、各户签署入户维修协议后,由田华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每户68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揽子补偿。该补偿包括除临时安置费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加固面积折损、家装损失、房屋折损、误工费以及业主精神、心理方面的全部损失。业主不再就此事向田华公司及林萃公司额外要求其他费用。6、就2018年11月30日之后产生的临时安置费(即租金)以及维修工程竣工交付后6个月的装修散味期所产生的租金,田华公司应在维修工程竣工交付后一次性支付。 2018年12月7日,钦企将×号号房屋钥匙交付给田华公司冯×。 2018年12月12日,钦企(甲方)与田华公司(乙方)签订入户维修协议,约定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号号房屋出具的鉴定报告,设计单位已作出相应的维修方案并出具正式设计图纸。双方就房屋维修加固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认可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以及设计单位出具的维修方案,并同意华固公司按照维修方案对应的施工图纸进场维修施工。维修加固单位施工完毕后,由相关参建各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本合同签署完毕后,乙方一次性向每户业主支付68万,该补偿包括除临时安置费(即租金)以外的所有涉及该房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加固面积折损、家装损失、房屋折损、误工费以及业主精神、心理方面的全部损失。该笔款项如数结清后,就上林世家×号楼1单元房屋质量、维修相关的赔偿、补偿再无其他争议。业主应向乙方交付业主证明(身份证、房产证)等所有必须的基础资料。材料收集齐全后,乙方应向业主支付截止2018年11月30日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1万元。乙方及华固公司保证在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业主要求对本户内南墙进行粘钢加固处理,经加固设计方、施工方协商确认可行后,由业主书面确认后实施维修加固方案。业主同意并保证在与乙方签署入户维修协议后,乙方及其委派的施工单位立即进场施工。施工期间,业主需现场进行查看,应提前两日通知乙方相关人员,否则应自行承担安全责任。业主无故不应阻挠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以及检测、验收,否则视为放弃维修。维修施工完毕后,各方应积极配合办理验收及移交工作。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验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因业主原因导致延误或无法验收,视为已通过验收。因业主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工期延误或无法修缮的,上述期间新增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费等一切费用、损失,均由业主自行承担。 田华公司就×号号房屋支付给钦企68万元。 庭审中,关于钦企是否存在阻挠施工,田华公司提交了通知一张,时间2019年4月8日,内容为:“由于田华公司未能按维修协议中的内容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故此×业主决定暂停维修。待田华公司按维修协议中的内容要求改正之后后,再通过协商才可开工。其间不通过业主同意随意进入×室的,视为违法入室,后果自负”。钦企表示《入户维修协议》约定业主要求对本户内南墙进行粘钢加固处理,经过加固设计方、施工方协商确认可行后,由业主书面确认后实施维修加固方案,对方未履行该约定,且2019年4月18日田华公司同意了钦企的要求,未影响田华公司施工。钦企提交了2019年4月18日冯×出具的条,内容为“破坏掉的门窗、水暖、地暖恢复,改电箱,六月底前修完”。田华公司对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 关于×号号房屋交付,案件审理过程中,钦企认可2021年6月25日已收到×号号房屋钥匙,该时间为房屋交付时间。钦企表示此前验收没有通知钦企参加,没有人告知验收结果。田华公司表示表示2020年1月7日楼体验收合格,李国刚拒绝接收钥匙,华固公司出具保证书后续事宜由其负责、交钥匙也是华固公司负责。双方主要证据: 1、田华公司提交了《×层(A-L/30-34)轴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记录各分项检验批验收合格,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其上加盖田华公司、林萃公司、华固公司、北京多维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入户维修协议中所载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多维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公章,除林萃公司时间2020年1月8日外,其他公司时间为2020年1月7日)和《工程竣工验收单》(记载开工日期2019年3月18日、竣工日期2020年1月7日,承包范围验收部位:十四至十七层,工作内容:顶板拆除置换施工、墙梁外粘钢板施工、墙外粘碳纤维施工、室内隔墙恢复、室内水电安装、卫生间防水恢复施工等加固改造设计的工作内容,完成状况已按照图纸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工程的施工,施工质量符合设计相关规范要求,并竣工验收完成。加盖田华公司、林萃公司、华固公司、多维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公章,除林萃公司时间2020年1月8日外,其他公司时间为2020年1月7日);钦企认为上述证据认为无其签字,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且竣工验收单不认证明房屋已经交付。 田华公司提交了短信记录,摘录如下“您好,总包冯经理在老家有事回不来,他委托我把您家的钥匙给您,您看怎么给您,收到请回复”,田华公司以此证明2020年6月23日华固公司人员要给钦企钥匙,但是钦企不同意接收。钦企对短信真实性认可,表示之前没有通知过验收。 2、钦企提交了录音,表示2020年5月与华固公司施工人员现场谈话录音、2020年8月与物业人员录音以及2020年10月与朝阳区建委质监站工作人员录音,证明2020年1月7日后仍然在施工,仍然没有交付房屋导致无法装修。田华公司对录音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亦不认可。林萃公司对录音真实性认可,但与其无关。 3、本院传唤华固公司项目负责人司×出庭作证,司×表示“修是按照之前维修方案修完了,后来通知验收,田华公司让其通知业主,开发商和监理单位是田华公司通知的”“2019年7月18日发送短信,让业主去验收。干完一户通知一户。2019年底五户全部完工了,过了年摸的灰有的有控股,又重新修了一下,其他就没有什么了。业主收到短信第二天来了,跟我说田华公司承诺给的钱没有给,所以不签字。我询问有无需要整改的问题,业主说没有。”“那就是2019年过了年疫情没去,墙面有几个空鼓的,是2020年,但是我主体干完是2019年。那时候已经干完了,就发现有两面空鼓,所以才说过完疫情不太严重了又修了一下。”针对证人证言,钦企认为钦企参加了2019年隐蔽工程验收,2020年1月7日整体竣工验收后又有维修但是没有再验收。田华公司表示房屋整体竣工验收时间是2020年1月7日,证人所述2020年6月的事情没有通过我公司,不清楚,业主说改哪里华固公司就改哪里。林萃公司认为证言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竣工验收以签字盖章为准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钦企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临时安置费十九万七千六百六十七元和装修散味费六万元。 二、驳回原告钦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原告钦企负担2496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负担43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钦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许少华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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