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 9006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于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6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于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812民初9006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荣返还工程款576597.6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76597.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4日,水利公司与于荣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于荣就水利公司中标的淮安市清江浦区杨庙泵站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劳务合作,工程造价为4285849元,经工程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3860247.76元,扣除相关税费,应当支付给于荣工程款为3363009.06元,水利公司向于荣支付3939606.74元,多支付576597.68元。 于荣辩称,原告水利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水利公司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合同权利的处分不能约束于荣,请求驳回水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淮安市淮阴区车升建筑站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11月5日,投资人于荣,2017年6月28日被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销。 2015年12月24日,水利公司(甲方)与淮安市淮阴区车升建筑站(乙方)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淮安市清浦区杨庙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杨庙南北站附属设施),业主(建设单位)淮安市清浦区杨庙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处,工程造价4285849元。本工程项目实施,乙方在保证甲方和业主签订的主合同所明确的项目管理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还必须保障甲方为该项目管理成本目标的完成,该管理成本目标为该工程最终结算总价的9%(不含税金)计取的项目管理费。为平衡本工程的资金使用,甲方对拨付的资金有监督乙方使用的权利,每次的工程计量款和乙方为本工程投入的所有资金均需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扣除本协议内约定的相关费用后拨付给乙方,以确保本工程顺利进行。 水利公司与于荣尚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2019年10月20日,水利公司、建设单位淮安市清浦区杨庙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处、咨询企业南京东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上盖章确认,淮安市清浦区杨庙泵站更新改造-管理房及附属设施工程送审数5375427.68元,审定数3860247.76元,核减数1515179.92元。在该结算时,于荣未实际参与。 水利公司陈述已向于荣支付工程款3939606.74元;于荣认可收到工程款3700000元,对水利公司主张的税费140904.95元认可,并同意承担,对水利公司主张的中标代理费33000元,交易服务费5250元,备用金17445元,保险费9428.86元,履约保函费5143.02元,预付款保函费6857.36元,电费36020元,代付工人工资(蒋永磊)15000元,安装费(淮阴区东平钢结构加工部)12000元,代付水电安装费(淮安祥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000元不予认可,对水利公司主张的利息56814.6元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劳务合作协议、结算审核单、付款赁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于荣陈述,杨庙泵站工程的配套工程由其施工,主体部分是水利公司安排其他人施工的,其在2016年1月进场施工,2017年4月结束,已经竣工验收。水利公司对于荣的陈述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66元,由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青 人民陪审员李月 人民陪审员孙润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闫丽华 书记员曹文
判决日期
2021-07-30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