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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琼0108民初14274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人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石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华保向石琼公司腾退办公场所;2.吴华保停止使用依法作废的原石琼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3.吴华保向石琼公司返还石琼公司的所有公司财产及产权凭证;4.吴华保向石琼公司返还石琼公司的所有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成立至今的原始会计凭证、账簿、人事档案、合同等;5.本案诉讼费由吴华保承担。事实和理由:石琼公司原为联营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琼山县灵山区建筑工程公司、琼山县农村集体企业公司、石家庄市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河北裕华建设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华保。后因联营期满,曾经的投资者、联营方已全部退出联营,经各方确认和声明,证明海口宏展建筑工程公司(原琼山县灵山区建筑工程公司)是石琼公司唯一的投资人,并拟将石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吴华保变更为林志兴。因此,石琼公司多次要求吴华保交付公司财产和印章文件,但吴华保拒绝交还,亦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石琼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在《海南特区报》第8版刊登了营业执照和公章作废公告,并向工商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正本1个、副本2个。石琼公司的原联营方及上级部门亦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该局依法对石琼公司作出变更登记,主管部门(出资人)由琼山县灵山区建筑工程公司、琼山县农村集体企业公司、石家庄市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河北裕华建设监理公司变更为宏展公司;企业类型由联营变更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由吴华保变更为林志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吴华保不再是石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再享有持有和控制石琼公司的办公场所、公司财产及产权凭证以及所有档案材料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交接程序,但吴华保仍强占石琼公司的财产,并使用已作废的公章签署文件,严重侵犯了石琼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以保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对起诉人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翁源 书记员赖秀君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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