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利群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西安市利群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3627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627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元,保全费383元,由被告西安市利群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利群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利群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另外,本院已将扣划到的4795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2217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市利群工贸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58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利群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11执586号
判决日期:2020-06-10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吕春贵
审判员吴明龙
审判员毛柏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汪如琴
判决日期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