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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科瑞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民终115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佳都新太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佳都新太公司与中科瑞智公司签订的《户外多功能路牌和智能终端屏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合同》;2.判令中科瑞智公司向佳都新太公司返还合同约定的未履行完毕部分的工程款计人民币33488948元;3.判令中科瑞智公司向佳都新太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人民币22837500元(按每日合同总额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12月26日起计,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2日,共逾期1015天);4.判令路正公司与中科瑞智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5.中科瑞智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佳都新太公司为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保函之保险费)等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佳都新太公司与中科瑞智公司签订了《户外功能路牌和智能终端屏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佳都新太公司将户外多功能路牌和智能终端屏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中前端外多功能路牌和智能终端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配套服务工程分包给中科瑞智公司,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4500万元。应中科瑞智公司及第三人要求,佳都新太公司随即预付给中科瑞智公司全部4500万元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中科瑞智公司应提供本项目2000套户外终端前端点现场勘查、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包括1800套户外多功能路牌、200套智能终端(含多功能路牌、智能终端屏、监控和wifi设备)以及各终端装置(户外多功能路牌和智能终端)所对应厂商的平台管理软件(包含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所涉及的licence授权及升级服务)。同时,合同约定,该项目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6日,佳都新太公司方得知中科瑞智公司仅仅完成了1800套户外路牌中的448套和200套智能终端中的60套,其余工程项目均未启动施工。时至本案立案之日前,中科瑞智公司未再向佳都新太公司继续交付剩余工程,且经佳都新太公司多次催促,中科瑞智公司至今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义务。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佳都新太公司按照合同附件所列项目核算,1800套路牌总价38914200元,完成448套即9685312元;200套终端点位总价6085800元,完成60套即1825740元,两项合计共完成相应的工程价款为11511052元,中科瑞智公司尚占用佳都新太公司未履行部分工程款为33488948元。截止暂定的2019年10月12日,中科瑞智公司己逾期近三年仍不向佳都新太公司交付案涉工程,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成为事实,因此中科瑞智公司己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第14.5款的“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该项目施工的,乙方需按延迟每天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每天费用为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约定,佳都新太公司向中科瑞智公司主张违约金22837500元。另,为查清案涉合同履行的事实,也为维护佳都新太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第三人与案涉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有着直接牵连,其中联通沈阳公司于2016年7月将案涉项目部分转包给佳都新太公司后,又于同年9月将包含有与对佳都新太公司转包的项目在内的同样的施工项目转包给了中科瑞智公司,致使中科瑞智公司以此为由多次拒绝向佳都新太公司返还剩余工程款。第三人路正公司于2016年7月前与第三人联通沈阳公司签订了案涉项目的总包合同,而在中科瑞智公司的施工中,又由中科瑞智公司将案涉工程全部逆向转包给了第三人路正公司,致使佳都新太公司在原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整个项目实施中成为中科瑞智公司与二第三人之间的资金提供者,佳都新太公司的巨额工程资金长期被中科瑞智公司占用,导致佳都新太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因此,第三人路正公司应向佳都新太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科瑞智公司辩称,1.该公司与佳都新太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涉案标的额是4500万元,根据附件采购明细列明需要采购的设备价值即为4500万元,相当于合同没有任何收益,因此合同无效。2.中科瑞智公司收到佳都新太公司给付的4500万元后,即转给路正公司2356万元,加上税金一千余万元。目前还有剩余的款项约800-900万元,可以返还给佳都新太公司。3.案涉合同共四份,分别为:2016年7月份联通沈阳公司与佳都新太公司签订的合同,2016年8月份佳都新太公司与中科瑞智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2016年9月份联通沈阳公司分别与中科瑞智公司和路正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佳都新太公司对于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四份合同是明知的,因此不应向中科瑞智公司主张违约金。 联通沈阳公司述称:该公司于2016年与路正公司签订了户外多功能路牌和智能终端品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合同。2016年11月15日,路正公司给该公司出具指定函,指定由佳都新太公司作为项目承建方。2016年11月,联通沈阳公司与佳都新太公司签订了合同。2016年11月28日,联通沈阳公司向佳都新太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的款项,联通沈阳公司与中科瑞智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 路正公司诉讼代表人陈述:管理人在受理路正公司破产程序后,联系不上路正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对本案的事实不清楚。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佳都新太公司与中科瑞智公司签订《户外多功能路牌和智能终端凭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合同》一份,约定佳都新太公司将与联通沈阳公司签署的主合同中的前端户外多功能路牌和智能终端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配套服务分包给中科瑞智公司。项目范围包括1800套户外多功能路牌,200套智能终端,以及各终端装置所对应的厂商平台管理软件。开工时间为2016年8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12月25日,合同金额为4500万元。该合同13.2条约定,由于一方拒不履行本合同或者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该合同第14.5条约定,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该项目施工的,乙方须按延迟每天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每天费用为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该合同附件一《采购明细清单》上载明:1800套户外多功能路牌设备的总额为38914200元,200套智能终端设备的总额为6085800元,合计为4500万元。 佳都新太公司向中科瑞智公司先后以银行承兑汇票和转账的方式付款共计4500万元。 2019年7月1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人民电气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路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7月3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2破3-2号决定书,指定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担任路正公司的管理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户外多功能路牌和智能终端屏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系由第三人路正公司以7500万元发包给第三人联通沈阳公司,后联通沈阳公司将该项目以6000万元的价款转包给本案佳都新太公司佳都新泰公司,并已实际付款2000万元。佳都新泰公司将涉案工程又以4500万元的价款转包给本案中科瑞智公司,并已将全部合同款项支付完毕。中科瑞智公司又将案涉工程全部逆向转包给了第三人路正公司,并已付款2356万元。至此,整个工程的相关主体呈现出完整的闭合交易链条。第三人路正公司既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又是涉案工程的最终实际施工方,该公司在仅施工完毕近1/4工程量的情况下,实际上获得了2356万元的款项,此种交易明显不符合商业常理。虽然佳都新太公司与中科瑞智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约定由中科瑞智公司进行施工,但实际上双方之间仅发生了资金的流转,并没有履行合同真实的权利、义务,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裁定驳回佳都新太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佳都新太公司的起诉。佳都新太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3432元予以退还。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佳都新太公司承担。 宣判后,佳都新太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佳都新太公司与中科瑞智公司于2016年8月签订《户外功能路牌和智能终端屏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合同》,佳都新太公司将上述合同工程分包给中科瑞智公司,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佳都新太公司己经按照上述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全部工程款4500万元给中科瑞智公司,中科瑞智公司虽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全部工程量,但也已向佳都新太公司交付部分工程,系部分履行合同行为或全部履行合同不能行为,故而本案并非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双方之间仅发生了资金流转行为。实际上是佳都新太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中科瑞智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属于中科瑞智公司违约,系经济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议庭
审判长刘善超 审判员张岩松 审判员贺立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冯万平 书记员林斌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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