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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职教城管理委员会与李兴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黔0181民初148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06         法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清镇职教城管理委员会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兴华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118元,减半收取25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清镇职教城管理委员会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兴华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周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文艺
判决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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