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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桂0107民初1581号         判决日期:2019-03-28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80227.37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恒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魏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金泉
判决日期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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