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恒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080227.3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北京恒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桂0107民初1581号
判决日期:2019-03-28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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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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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80227.37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恒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魏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金泉
判决日期
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