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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0604民初1148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特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29842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21834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1327.2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25日为9720.5元;以11834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492.1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时,原告陈述被告已给付货款100000元,故变更第一项诉请,要求被告给付货款本金129842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全密封油浸变压器买卖合同》,合同对产品规格型号、数量、付款方式等做了明确约定,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有229842元货款未付,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迟迟未予支付,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建设集团辩称,我方已在2020年10月29日支付给原告货款100000元,原告起诉状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因此原告表达的我方在起诉后支付的100000元并不属实;我方对偿还剩余本金129842元无异议,对于原告表达的4.4条款货到验收后就办理付款我方认为不准确,4.4条款约定“货到买方验收合格并接到卖方增值税发票后办理结算手续”,原告开具发票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因此我方不支付利息及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同时我方认为原告利息起算时间也不准确,我方依法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该合同履行期限至2020年5月16日,因此利息计算时间应从2020年5月17日起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合同及收货回执,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增值税发票。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全密封油浸变压器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特变公司作为卖方,建设集团作为买方,由建设集团购买特变公司全密封油浸变压器,总价为229842元;合同价款包括货款、13%增值税、运费及包装费等;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1日前全部到场;付款方式为电汇,货到买方验收合格并接到卖方增值税发票后办理结算手续,货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质保期为设备试运后12个月。合同签订后,特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6月29日将货物交付至建设集团,建设集团出具收货回执。2019年10月15日,特变公司为建设集团出具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0月,建设集团付特变公司货款100000元。现特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设集团支付剩余货款并按阶段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29842元; 二、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其中以本金21834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9月25日为9102.5元;以11834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49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34元,被告承担2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 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蒋艳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高山 书记员郭敏
判决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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