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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特变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陕07执异11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特变电工”称:陕西特变电力在企业名称中继续公然使用申请人字号“特变”文字,违反陕西省高院(2019)陕民终452号民事调解书中名称不得含有“特变电工”字样的内容,仅对“特变电工”改换一字为“力”并未更改实质部分,仍然含有“特变电”三个字,属于继续侵权行为,要求陕西特变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重新改正违法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申请人“特变”字号。“特变电工”是中国驰名商标,具有在先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将“特变电工”偷换为“特变电力”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继续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违反《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系侵权行为,故(2020)陕07执51号实际上未能执结,不能按结案处理,应责令“陕西特变”按照(2019)陕民终452号民事调解书继续履行义务。 被申请人“陕西特变”答辩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经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核准已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陕西特变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并发布了《单位信息变更函》,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特变电工”字样,即“特变电工”四个字不能同时出现,但并未约定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特变电”、“特变”等字样,“特变”是陕西特变的合法商标,是本行业内对特种变压器的简称,电力装备是行业通用词组,因此企业名称的变更符合调解书中所作的约定。若申请人认为调解协议对于企业名称的变更未进行明确约定,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纠正原已生效调解书,而非对已终结的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查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4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第4475858号、第5697534号、第56975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特变电工”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特变电工”字样(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三、由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于2019年10月13日之前汇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四、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双方对此再无任何纠纷。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案号为(2020)陕07执51号。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将其官网、公司大门以及对外宣传等位置的标志更换为其自有的注册商标“TB”(中间带有闪电标志),名称全部更换为陕西特变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工装上更换标注为“特变装备”,但在官方网站上展示的产品10kv的油浸式变压器、35kv变压器、110kv变压器、220kv的油浸式电路变压器图片上仍然加注“特变电工”字样的水印。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进行更换、停止侵权,后被执行人将所有涉及侵权的图片全部更换完毕,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2020)陕07执51号执行案件于2020年12月16日以结案通知书形式结案。 案件审查期间,“特变电工”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文兵微信聊天记录;2、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陕西特变电力工商信息变更信息;4、中央电视台2021年春节期间关于特变电工的新闻报道、最高法院相关文件;5、“特变电工”委托代理人与有关办案人员电话录音光盘。经审查,以上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申请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远成 审判员李炜 审判员苏志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曹倩茹 书记员滕乐
判决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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