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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1民终21180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英德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四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向英德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450336.35元;支付5450336.35元工程款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日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期间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支付8335645.44元工程款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日(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2018年1月25日)止期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209652.62元,支付保险费38300元,交付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案涉工程价款发票复印件;3.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裁定驳回珠海腾步公司一审提起的反诉;4.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珠海腾步公司承担。英德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二审期间增加上诉请求如下:判令支持英德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金额为5450336.35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仅支持英德公司一审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沙井(不包含井盖)工程款,有悖本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英德公司一审第一项诉讼请求第2、4项不构成重复起诉,理应审理而未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英德公司第一项诉求中第1项下的成品烟道工程、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等四项,根据英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广州吉光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足以证明上述工程由英德公司施工完成。一审法院在采信证据方面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违反证据采信原则,故该诉讼请求项下的工程价款5450336.35元,理应采信并判付英德公司。2.一审判决不支持英德公司工程款利息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工程款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是工程款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案涉施工合同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一审判决仍依据无效合同约定判决驳回英德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已判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由不支持英德公司的利息请求错误。一审法院未依据原合同中关于发票的约定支持英德公司的请求,却依据该合同中的利息条款不支持英德公司的利息请求,一审法院对案涉合同无效的适用上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3.一审判决对珠海腾步公司的反诉予以审理,程序违法。珠海腾步公司在不服(2015)穗花法民三初第1007号号民事判决的上诉中,已明确将其作为诉讼请求,且上诉法院也对该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该事实在(2017)粤01民终17806号民事判决案可见,并非如一审判决认定的仅是抗辩。珠海腾步公司的反诉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予驳回起诉。4.关于发票问题,一审法院混淆了诉讼主体、义务主体,英德公司请求珠海腾步公司提供发票的复印件,并非求广州腾步公司提供。合同明确约定珠海腾步公司需开具或提供发票的复印件,案涉合同价款是不含税的,如果珠海腾步公司不提供发票复印件,则增加了英德公司的税务负担。 珠海腾步公司辩称:一审的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英德公司的上诉。1.英德公司主张的成品烟道、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并非由英德公司施工完成,珠海腾步公司无需支付工程款。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的鉴定项目工程量及造价是根据现场勘验鉴定,并没有显示该工程量由英德公司施工完成。英德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量是由其施工完成的。从珠海腾步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显示,案涉工程量均由第三方施工完成,并非由英德公司施工完成。2.英德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英德公司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第1007号民事判决中并未提出工程款8335645.44元的请求,且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合同》的约定,双方关于工程款支付利息是不计算利息的,即使该合同被判无效,但合同约定可以说明双方对工程款的收取是存在合意,达成不收取利息的一致的。因此英德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是没有依据的。3.珠海腾步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出的反诉要求返还资金占有费的请求,不属于重复起诉,英德公司应向珠海腾步公司返还资金占有费1400658.5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珠海腾步公司在(2015)穗花法民三字1007号案中提出反诉要求仅是针对工程逾期完工损失,并没有对资金占用费的返还提出过独立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因此在该案一二审中关于资金占用费的意见仅属于对英德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抗辩内容,并不属于重复起诉。珠海腾步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英德公司需要向珠海腾步公司返还资金占用费。广州宏正工程咨询公司作出的《造价鉴定调整书》、《对被告方异议的回复函》已经确认工程造价金额包括资金占用费4002396.89元,且回复函明确了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即待法院判定最后的工程造价鉴定金额后,再根据其提前借支或垫付款项的真实性对该部分款项产生的资金成本进行扣减计算。故珠海腾步公司要求英德公司返还的资金占用费数额合理合法。4.英德公司二审庭询时新增的上诉请求,已过上诉期,且一审判决也已查明广州腾步公司已将所有工程款付清给珠海腾步公司,故对该上诉请求应当不予审理。 广州腾步公司辩称:其同意珠海腾步公司的答辩意见。 英德法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珠海腾步公司立即向英德公司支付由以下各项累总的工程价款人民币6987821.75元(最终以签定意见为准):①合同图纸内变更工程和合同图纸外增加工程的工程款2000000.00元(最终以签定意见为准);②合同图纸内因完成工程比例系数误差少算的工程款2870755.09元;③以实际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应调升的工程款500000.00元(最终以签定意见为准);④超出合同总承包价款对应建筑面积之外的建筑面积之工程价款1617066.66元;2.珠海腾步公司立即向英德公司支付上述第1项诉请工程价款6987821.75元(最终以签定意见为准)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日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期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项利息暂计至本案起诉日止为1130231.61元,利息计算表见附件);3.珠海腾步公司立即向英德公司支付已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工程价款人民币8335645.44元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日(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2018年1月25日)止期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209652.62元;4.珠海腾步公司立即向英德公司交付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案涉工程价款发票复印件;5.确认英德公司就其第1-3项诉请的工程价款及利息总债权数额,在广州腾步公司欠付珠海腾步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腾步商务公寓商品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赔偿英德公司为担保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而支付的保险费233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负担。英德公司于一审第二次庭审时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珠海腾步公司立即向英德公司支付上述第1项诉请工程价款6987821.75元(最终以签定意见为准),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日2015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计系利率标准不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计息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执行(该项利息暂计至本案起诉日止为1130231.61元,利息计算表见附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珠海腾步公司立即向英德公司支付已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工程价款8335645.44元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日(2015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计息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执行;变更第六项诉讼请求为: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赔偿英德公司为担保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而支付的保险费38300元、鉴定费36600元由珠海腾步公司承担。 珠海腾步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英德公司向珠海腾步公司返还资金成本费4002396.8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5日起,以4002396.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2.英德公司承担本案反诉的受理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英德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珠海腾步公司为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腾步公司为被告(反诉第三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件,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与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三、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8335645.44元;四、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损失1883759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890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291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599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97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5137元;鉴定费216160.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47630.4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68531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965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1034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2500元。后英德公司、珠海腾步公司作为上诉人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粤01民终17806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之后,英德公司作为原告再次诉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作为被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114民初5956号案件,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于2018年8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0月24日向英德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英德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18)粤0114民初5956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英德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547元,减半收取计19273.5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由英德公司承担。 上述生效案件中查明以下内容,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号,为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土建工程。英德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2011年1月28日,广州腾步公司作为发包人与珠海腾步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TB110128),约定广州腾步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珠海腾步公司施工,工期自2011年2月12日至2014年5月12日,共1185天,合同总价为71000000元。 2013年4月10日,珠海腾步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英德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30410TB),约定珠海腾步公司将案涉工程(±00以上)发包给英德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280天,拟从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1月15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为29446704元,项目单价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8条支付事项第78.2计算利息的利率为“不计利率”。 同日,珠海腾步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英德公司作为承包人签署《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作为合同附件,该报价单约定:“1、依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条款、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等风险因素进行计价,该计价不会因为市场变化等因素而得到调整计价。也包括单一分项变更设计在造价5万元以内的,不作调整计价。2、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或认为施工图纸存在不明确、不一致时,均视为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文件全部内容。3、工程量清单每项工程数量、综合单价及合价有误时,均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他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另外计价支付。4、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配合费以及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存在异议时,均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他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另外计价支付。5、承包总价包括了设计文件(含变更)和规范要求的全部内容(不含内容:消防工程、给水电工程、屋面钢结构工程、木门工程、广告字体、税收)及包括了承包人应得到一切费用,也包括了边界施工场地受限制而涉及增加难度措施费及四周围墙装饰面砖工程费。6、承包总价中的组成比例为:人工费占15%,材料费占50%,其它各项费用占35%。7、承包总价包括了完成整体项目所涉及的一切施工内容,经整体总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本合同工程总结算,总结算款合价不能超过本合同工程承包总价。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中没有施工完成的分项内容及施工步骤或验收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内容等均不得进行计价结算。” 2013年4月10日,珠海腾步公司与英德公司签订一份《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土建工程(±00以上)补充协议》,约定承包人英德公司向发包人珠海腾步公司支付本合同工程的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施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1000000元。该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承包总价包括了承包人执行本合同和补充协议按规范保证质量、安全和进度完成(10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的全部内容的费用,并包括了承包人必须采取常规施工措施和特殊施工措施进行施工以及完成配套完善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也包括了承包人完成整体项目所涉及的一切施工内容、规范及程序。强调:如遇到本合同工程内容中任何一单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够支付实际施工费用时(或遇到缺项、漏项、误差等类似情况时)就由承包人从承包总价中支付并承担所涉及的全部风险,绝不能由此向发包人申请另外补助。四、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2013年4月11日进场施工并按期竣工交工。本合同工程总工期为280个日历天,承包人必须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按每日历天误期赔偿费为¥5000元的标准作为计算误期赔偿费以补偿发包人的部分损失。注:如果发生本项目工程上一阶段承包人不移交或阻扰开工等类似情况所涉及的责任,由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自负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负责配合协助相关法律问题。”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发包人只负责执行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其它无约定的事项一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绝不接受‘口头承诺’。”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承包人不能在计划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工程相关内容或出现施工进度滞后时,发包人有权另请其他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款或施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而优先直接支付。”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约定:“承包人对设计变更不得拒绝执行,变更内容及施工图纸存在不明确及错漏时,均应按规范进行施工,否则可视其为违约行为。”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约定:“承包人发生中途停工、怠工或退场等违约行为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取不给予进行工程结算付款的处理并追究承包人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责任。”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费将由发包人单方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公司直接进行评估得出作实,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首先扣除或另向承包人追加索赔。”补充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按时提供完整符合要求的合格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叁套,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取不给予进行工程结算付款的处理并追究承包人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责任。” 2014年9月2日,珠海腾步公司向英德公司发出《工作确认函》,声称:“你司从2013年7月4日开工至今天,整个工程进度已严重落后于我司和你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工期,导致工程款也不具备条件按合同进行申请,你司已造成工人工资没法按时发放,材料供应商货款一拖再拖。造成了整个腾步大厦商务公寓工程各工序工期延误及各种纠纷出现的连锁反应,你司已经造成了本合同工程工期被延误的恶性循环事实。加上你司的资金周转困难,没法处理上述问题,我司本着人道精神,在你司没有达到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条件情况下,我司已多次借资给你司用来解决现场各种经济纠纷问题。其中在2014年6月22日借支第一笔款项至今天,但工程还停留在第二次拨款条件要求完成的合同及图纸内容的各项工序上。现在又发生了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等问题,为了不影响整个腾步大厦商务公寓工程,稳定各种经济纠纷不恶化,我司又一次借出人民币叁佰零壹万元给你司用来解决工人工资及原材料款,借款期限为贰个月。在此,你司必须要随剩余工程工期及借款条件进行确认并承诺保证按合同条款严格执行。条文以下:1、此次借款是本合同工程的最后一次借款,是你司为解决腾步大厦剩余工程的资金周转用,必须全部用在腾步大厦工程上。此款项必须完成腾步大厦的剩余工程并交工。2、目前已造成首次工期延误的事实确认于此,现二次延误的界定为:全部完成合同及图纸内容的工程必须在2014年10月31日全部完成,否则我司在按合同追究首次工期延误的基础上对你司进行追加追究二次工期延误责任。3、你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办法完成合同及图纸内容所规定的工程,你司必须马上撤场,由我司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完成后,所有费用在和你司结算时扣回。……”英德公司在确认单位处加盖公章。 2014年9月30日,珠海腾步公司向英德公司发出通告,告知英德公司严重超工期违约、不执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报价单及约定条款造成违约,并另附英德公司仍不进行施工的合同工程内容清单,共22项,要求英德公司尽快完成工程内容。 2014年12月23日,英德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声称:“我司向贵司承包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土建工程(±00以上)的合同工程。由于我司工程进度还没达到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条件要求,现因我公司资金周转特别困难,无法支付承包周转材李福全施工队的工人工资,造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工人罢工、闹事,并到区府上访,到劳动局、建设局及业主投诉我司欠薪,给贵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我司深感歉意。现经劳动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我司全权委托廖方明现场确认,我司申请贵司(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代我司垫资支付这笔款项,并委托贵司在现场代我司将我司的欠薪总额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伍万元整(¥2250000元)直接支付给本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人。为此,我公司向贵司作出如下郑重承诺:1、贵司代我司垫资支付的这笔款项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伍万元整(¥2250000元),贵司可以在本合同工程总结算中直接扣减;2、我司在之前确认承诺的但又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剩余工程内容,贵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并另派施工队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和相关责任由我司负责承担,贵司可以在本合同工程总结算中直接扣除。” 2015年2月4日,珠海腾步公司作出《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中土建工程±00以上未施工的剩余工程及工期施工计划表》,列明英德公司未施工剩余工程39项,并邮寄英德公司。 2015年2月5日,珠海腾步公司向英德公司发出一份《关于确认未完成工程的函》,珠海腾步公司在上述函件中声称:“关于贵司所承包施工的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00以上土建工程,目前已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但至今仍有部分工程尚未完成(详见本函所附的-未完成工程清单),我司此前已多次督促贵司加快施工进度,而且在尚未达到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预支借款和垫付贵司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贵司的表现实在令人失望。鉴于贵司严重不负责任的恶意拖延施工进度行为,为避免我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我司决定自行完成‘未完成工程清单’所列的工程内容,为避免双方日后对‘未完成工程清单’内容产生争议,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2天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回复我司将视贵司对清单内容无异议。我司郑重声明,因完成上述‘未完成工程清单’所支出的工程费用,我司将在应付给贵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另外,因逾期完成所造成的违约责任和损失,我司将保留追究的权利。”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一致确认:英德公司共交纳两笔共2000000元的保证金,其中1000000元为履约保证金,另外1000000元为劳动保证金,珠海腾步公司已于2013年10月11日将劳动保证金1000000元退回英德公司。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一致确认:案涉工程(±00以上)在2014年12月30日后未再开工,工程没有进行结算也没有进行竣工验收。英德公司陈述:英德公司关于竣工验收的手续已经办完,后续需要珠海腾步公司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办理。珠海腾步公司陈述:未能竣工验收是因为英德公司尚有39项工程没有完成,没有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00以上)主体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摇珠选定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英德公司上述申请进行评估鉴定。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作出(2016)第004号《造价鉴定报告(初稿)》,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均对该份初稿提出异议。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第004号《造价鉴定调整书》,工程造价结果:(一)根据施工合同计价办法得出的本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为22744549.58元;(二)根据施工期间广州市建筑工程造价所适用的有关计价通则、定额而得出的本工程造价评估结果22036275.97元;(三)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造价(争议部分金额)3122897.29元。英德公司对该份调整稿存在异议,并向一审法院提交《补充鉴定申请书》,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对英德公司的申请书作出《关于“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补充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称:对“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装修部分的成品烟道”需要破坏性实验,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质量认定资格;对外墙满挂钢丝网,现场勘查时无法看到其实际有无施工,英德公司提出“可以现场抽芯检测”,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质量认定的资格;对底层抹灰应采用零星抹灰A10-3,调整后增加1236.53元;对活动脚手架未施工内容调整如下,(1)应将调整稿“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无争议金额”第45项“天棚活动脚手架”56389.96元计入“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争议金额”,“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争议金额”相比调整稿增加56389.96元,(2)将调整稿“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无争议金额”第44项“墙柱面活动脚手架”工程量造价由调整稿35894.62元调整为14959.08元,故“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争议金额”第12项增加“墙柱面活动脚手架”项目,故“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争议金额”相比调整稿增加36880.90元。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一致确认:案涉工程地下室装修部分工程由英德公司施工,该部分工程包含在珠海腾步公司作为发包人于2013年4月10日与英德公司作为承包人签署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但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未订立书面合同。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00以下)基础工程及地下室全部装修工程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摇珠选定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英德公司上述申请进行评估鉴定。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第005号《造价鉴定报告(初稿)》,珠海腾步公司对该份初稿提出异议。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第005号《造价鉴定报告(终稿)》,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一)根据施工合同计价办法得出的本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为649859.33元;(二)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建筑工程造价所适用的有关计价通则、定额而得出的本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为1108833.11元。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广州腾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收据及银行支款凭证证明其已支付工程款68145008元,剩余为质保金,广州腾步公司已不欠珠海腾步公司工程款。 本案中,英德公司明确其主张的工程款包括成品烟道工程、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以及案涉工程因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 关于案涉工程因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英德公司陈述:已完工的工程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系数按照鉴定书里的计算需增加工程款,在实际施工期间因为人工价差和材料价差产生的整体全部整个工程的工程款增加的项目。 英德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上述工程款进行造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摇珠选定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该次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初稿),造价鉴定结果为:(一)烟道部分造价鉴定金额为65977.72元,是否为英德公司施工请法院审理查明。(二)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其中化粪池因现场无法勘验不列入计算范围,造价鉴定金额为49214.23元,是否为英德公司施工请法院审理查明。(三)排水排污,补充提供的图纸无设计出图章,且图纸日期为2007年11月,与工程实施时间相差较远,图纸的内容与现场实际完成情况不符,无法鉴定。(四)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现场无法勘验,现按一般设计做法镀锌钢丝网由0.9@12.7*12.7计算,造价鉴定金额为171509.68元是否有做请法院审理查明。(五)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原合同无调价约定,不予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该报告第三项造价鉴定结果为:鉴定总造价为:653039.11元(大写:陆拾伍万叁仟零叁拾玖元壹角壹分)其中:(一)成品烟道:65977.72元。(二)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其中:化粪池因现场无法勘验未列入计算范围):49214.23元。(三)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754715.22元。(四)外墙满挂钢丝网:171509.68元。(五)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388377.74元。以上第(一)至(四)项是否英德公司施工,请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该报告第四项鉴定说明为:(一)化粪池因现场无法勘验,无法鉴定,本次鉴定结果不包含化粪池。(二)外墙满挂钢丝网为隐蔽工程,现场无法勘验,鉴定时按一般设计做法(镀锌钢丝网由0.9@12.7*12.7)考虑。(三)计量依据成品烟道、市政管道及沙井工程量根据现场勘验记录计算;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量根据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腾步大厦工程±00以上主体工程造价鉴定调整书》中外墙面砖工程量(9030.37㎡)计算;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量根据现场勘验记录并结合图纸计算。英德公司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6600元。英德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对鉴定报告就成品烟道、市政管道、沙井,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外墙满挂钢丝网等四项工程所作的造价鉴定结果,无异议,且对其合法性和相关性及其证明力也无异议。鉴定报告对“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该项目的鉴定过程及其结果均有异议,不确认其真实性、相关性和证明力。理由如下:该项目的鉴定,遗漏了因人工费调整而增加的工程价款的造价鉴定。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源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材料价格的调整,另一个方面是人工费的调整。这两方面的价格调整变动,均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结算价款的数额。因此,“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款,既包含来自材料价格调整因素的影响,也包含来自人工费调整这一因素的影响。然而,鉴定机构在对“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该项目进行造价时,却漏了来自人工费调整因素影响的鉴定,致使其对该项目所作的工程价款造价结果不真实,与本案实际不符,而不足以采信。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对上述报告的意见为:1、对成品烟道、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鉴定的金额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该项工程并非由英德公司施工完成。2、对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鉴定结果有异议,从《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说明(三)“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量根据现场勘验记录并结合图纸计算。”而从初稿中的造价鉴定结果显示:“排水排污,补充提供的图纸无设计出图章,且图纸日期为2007年11月,与工程实施时间相差较远,图纸的内容与现场实际完成情况不符,无法鉴定”。由此可见,排水排污工程的图纸是不符合鉴定条件的,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的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量依然根据该图纸作出鉴定结果,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对该项工程的鉴定结果有异议,不予确认该工程造价金额。另,关联性有异议,该项工程并非由英德公司施工完成。3、对外墙满挂钢丝网的鉴定关联性不予确认,该挂网工程并非由英德公司进行挂网,该挂网金额不能作为英德公司施工的工程款,理由如下:第一从我方提供的施工现场照片三张,可以证明英德公司在施工时并没有实施钢丝网,英德公司是直接用水泥进行批荡,中间无任何钢丝网。第二,该工程属于隐蔽工程,按照隐蔽工程的相关规定,英德公司、珠海腾步公司必须进行现场签证,但该挂网工程英德公司无提供任何的现场签证,从英德公司无法提供任何的现场签证和工程量核算清单,可以证实英德公司对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并没有实施。第三,英德公司、珠海腾步公司双方通过现场勘察,亦无法进行勘验,因此,该工程金额不能认为英德公司已经完成的施工工程金额。4、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无异议。 一审法院依法向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发函询问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的鉴定依据,该公司回函称:一、“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的鉴定依据为纸质版施工图纸、现场勘验记录;二、“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的鉴定依据:相关证据资料反映的工程实际开竣工时间段(2013年7月4日至2015年2月5日);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腾步大厦工程±00以上的主体工程造价鉴定调整书》中的工程量;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花都区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2013年二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信息价。 一审法院依法向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发函询问市政管道及沙井的具体工程造价金额及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的鉴定费,该公司回函:一、市政管道、沙井的鉴定结论中,沙井的工程价款是19906.97元,不包括井盖的工程价款,因现场勘验时原、珠海腾步,广州腾步一致明确井盖不是由原告施工,所以《工程造价鉴定书》中未计算井盖造价。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为-388377.74元,是根据施工期间广州市建筑工程造价所适用的有关计价通则、定额而得出的工程价款,进而计算出实际完成占工程总造价的工程比例为78.80%,根据施工合同计价办法得出的因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为-78902.25元。计算过程及说明如下:28765081.04元(鉴定范围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78.80%(调整市场价格后实际完成占工程总造价的工程比例)-22745786.11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1民终17806号工程价款)=-78902.25元。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提交珠海腾步公司与叶家富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的《腾步大厦人防区排污、排水改造工程协议书》及叶家富签署的《收款收据》一张,拟证明腾步大厦的排污排水由叶家富完成并已付款。英德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工程无关,反映的是人防工程。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提交珠海腾步公司与梁杰于2015年10月11日签订的《腾步大厦首层东、西两面沉池做防水,人货梯基座后自要带打水泥块,清理大厦余泥、回填石粉、仝混凝土、包工包料承包协议》及梁杰签署的《收款收据》一张,拟证明腾步大厦的防水工程及余泥工程由梁杰完成并已付款。英德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工程无关。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提交珠海腾步公司与徐彬南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腾步大厦集水井按照排污泵工程施工合同》及徐彬南签署的《收据》一张,拟证明腾步大厦的水井安装工程由徐彬南完成并已付款。英德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工程无关。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提交珠海腾步公司与东莞市马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的《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合同书》、《上海波奇牌消防设备清单》、《补充协议》及《收据》两张,拟证明腾步大厦的排污工程由东莞市马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完成并已付款。英德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工程无关。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提交珠海腾步公司与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营业执照、《完工证明》,拟证明在2015年4月29日,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将英德公司未完成的工程发包给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其中包括排污工程、烟道、市政管道、四周排水沙井、排水管道等共29项的事实,以及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完成情况。英德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只是合同,没有相应的履行情况,都是发生在2016年3月21日之前的时间,与2016年3月21日共同确认的事实无关。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提交珠海腾步公司与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6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土建工程——地下室及基础工程总结算书》、《收据》七张,拟证明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将腾步大厦的土建工程及地下室、基础工程发包给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包括防水、市政、回填。英德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只是合同,没有相应的履行情况,都是发生在2016年3月21日之前的时间,与2016年3月21日共同确认的事实无关。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图片14张、外墙照片3张,拟证明英德公司未完成的工程包括市政工程、网挂、排水排污、地下室排风口、玻璃窗、围墙、车道档墙、卫生间防水、柱、天面不锈钢网等,外墙没有挂网的事实。英德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未经双方确认,无法反映是否为案涉工程,且即使是案涉工程,因照片拍摄在2016年3月21日前,无法反映最终完成情况,与本案的工程无关。 英德公司提交排水排污工程技术交底、试验及验收材料若干,拟证明其完成的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情况。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材料是否用于施工不清楚,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要现场签证才能做下一步,英德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不符合隐蔽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所有工程都不是英德公司施工。 英德公司提交送货单4张(购买排气烟道)、送货单35张(购买管材及配件),拟证明其购买排气烟道及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排水排污工程的建筑材料,上述工程由其完成。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材料是否用于施工不清楚,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要现场签证才能做下一步,英德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不符合隐蔽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所有工程都不是英德公司施工。 2016年3月21日,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在一审法院组织鉴定公司勘察现场时,签署了《现场勘察记录表》,其中英德公司、珠海腾步公司对“6-12层烟管”的意见为全做(英德公司:以图纸为准;珠海腾步公司:6-12层共七个房间未做),对“排污”的意见为全做(英德公司:以图纸为准;珠海腾步公司:6-12层共七个房间未做),英德公司对“电梯井、集水井、排水沟”的意见为盖板未做,珠海腾步公司对“电梯井、集水井、排水沟”的意见为地下层未做。结尾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注明:除以上我方确认未做项目外,尚有其他未做项目,我方会尽快提交相关资料。英德公司表示“以图纸为准”就是全做了。 针对反诉,珠海腾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英德公司向珠海腾步公司申请进度款的《申请工程款报告》6份,《收据》8张(金额为10210000元),拟证明英德公司因其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提前向珠海腾步公司多次借支共10210000元。英德公司对珠海腾步公司的上述证据不予质证。 本案中,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汇款单19张,拟证明广州腾步公司已足额支付珠海腾步公司工程款71053585.5元,已支付完毕。英德公司对之前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质证过的证据不予质证,对最后三张汇款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是与案件实际发生的往来不一致的。 关于发票问题,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陈述:案涉工程款是不含税的,所以不开发票,且案涉工程工程款及结算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工程款结算纠纷的审理范围。 本案中,英德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9320000元的财产。后英德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申请重新冻结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的银行账户,一审法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时代美居支行的账号44×××71及其他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9320000元。后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申请置换已查封房产,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一、解除对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4号腾步商务公寓1栋801房、818房、826房、902房房产的查封,解除对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20000元的冻结;二、查封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4号的地下车库-1001号至-1044号共44个车位。英德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英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11月28日向其开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服务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23300元、15000元。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但认为不应由其承担。 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有关合同图纸内因完成工程比例系数误差少算的工程价款2870755.09元及超出合同总承包价款所对应应完成的建筑面积22008平方米之外的1208.57平方米的工程价款1617066.66元的起诉。上述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31414.8元,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可在本裁定生效后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费。该裁定尚未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珠海腾步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英德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依法确认无效。在该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珠海腾步公司应向英德公司支付工程款8335645.44元,同时查明英德公司承担逾期完工损失赔偿责任至2015年2月5日止。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并未提出要求珠海腾步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上述合同无效,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8.2条的约定,双方关于工程款支付利息约定是不计利息,说明双方对工程款利息的收取已存在合意。同时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一审法院已判决珠海腾步公司逾期履行支付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英德公司主张珠海腾步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成品烟道工程、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的工程款,首先,成品烟道工程,因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在2016年3月21日现场勘察中确认6-12层烟管有7个房间未做,但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在现场勘察时明确其他未做部分将另行提交资料,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也在其2017年3月20日出具的《关于“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补充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第8项中回复,图纸变附10中未提及工作内容“成品烟道”,另法院转交的资料中没有显示英德公司实际施工了此项内容,我司在现场勘察时也无法看到实际情况,同时,本案中珠海腾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其与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完工证明》均证明珠海腾步公司已将6-12层成品烟道工程发包给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而英德公司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行成品烟道施工,其提交的送货单均无法显示英德公司购买的资料系在案涉地点进行成品烟道工程施工,也没有英德公司聘请工人施工的资料及工程进度资料,因此,对英德公司主张成品烟道工程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初稿时曾说明“施工图纸中无排水沙井的图纸及具体施工做法,我司无法计算该项工程量”,并在鉴定中对排水排污、四周市政工程回复,“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不属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量,英德公司提供的电子图纸无设计图章,不能按图纸计算,四周市政工程、排水沙井因无工程量测量数据确认资料,不能按英德公司意见计算,且双方确认排水沙井结构已全部施工,沙井盖未施工,之后在《关于“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补充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中回复:“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为隐蔽工程,资料中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且无“市政管道、排水沙井、化粪池”的图纸及具体施工做法,我司无法进行计算,“市政管道、排水沙井、化粪池”位于地下深处,无法看到其实际做法,要真正弄清其实际施工做法,必须进行破坏性试验,我司没有质量认定的资格,也不应超越资质范围去认定;因英德公司提供的排水排污电子版图纸无设计出图章,从专业角度来我司不能依据该图纸计算,另“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为隐蔽工程,法院转交的资料中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我司现场勘察时无法看到其实际做法,要真正弄清其实际施工做法,必须进行破坏性试验,我司没有质量认定的资格,也不应超越资质。在本案中,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初稿中表示排水排污工程补充图纸无设计出图章,且图纸日期与工程实施时间相差较远,图纸与现场实际完成不符无法鉴定,化粪池因无法勘验,无法鉴定,在最终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对排水排污工程作出造价鉴定结果,经一审法院询问,其依据为施工图纸及现场勘验记录,明显与初稿时陈述不符,也与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的意见不符。同时,本案中珠海腾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其与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完工证明》均证明珠海腾步公司已将市政管道、沙井、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发包给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完毕,而英德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均无法显示英德公司购买的资料系在案涉地点进行成品烟道工程施工,英德公司也没有提交聘请工人施工的资料及工程进度资料,英德公司提交的排水排污工程技术交底、试验及验收资料也没有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之间的盖章确认,因此,对英德公司主张市政管道、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化粪池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的回复意见确认现场勘察时双方确认排水沙井结构已全部施工,沙井盖未施工,在英德公司提交的《现场勘察记录表》中也有对“沙井已做,井盖未做”的记录,因此,根据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对英德公司主张珠海腾步公司向其支付沙井(不含井盖)的工程款19906.97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沙井工程款利息,如上所述,《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虽然无效,但双方关于工程款支付利息约定是不计利息,说明双方对工程款利息的收取已存在合意,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英德公司对沙井工程款的利息请求。 第三,关于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因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的《关于“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补充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已回复,由于提供图纸的外墙做法中没有外墙满挂钢丝网,也没有资料显示英德公司实际施工了该项内容,且现场勘察时也无法看到其实际施工,在本案中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已在鉴定结果中说明为隐蔽工程,现场无法勘验,英德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实际施工情况,故对英德公司主张珠海腾步公司向其支付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已驳回英德公司要求广州腾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广州腾步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向珠海腾步公司支付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之间关于腾步大厦工程的全部工程款,英德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广州腾步公司就案涉工程尚欠珠海腾步公司工程款未付,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此,对英德公司要求确认其在广州腾步公司在欠付珠海腾步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商品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珠海腾步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英德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依法确认无效。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作出《造价鉴定调整书》、《关于“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补充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已被采纳,根据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初稿)》及《造价鉴定调整书》,其取材依据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按照花都区2013年第二季度至2013年第四季度发布的《花都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指导价格》中的综合信息价平均计取,因此英德公司在本案中以实际施工期间(2013年7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的市场价格调升要求珠海腾步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件中并没有进行裁判,因此,英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并不属于重复起诉。但,(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及(2017)粤01民终17806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珠海腾步公司应向英德公司支付工程款8335645.44元,同时查明英德公司承担逾期完工损失赔偿责任至2015年2月5日止,但就此并不能当然认为英德公司的实际施工完毕时间为2015年2月5日,并且,本案中,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显示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为﹣388377.74元,因此,英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英德公司要求珠海腾步公司向其交付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发票复印件,因《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依法判决无效,英德公司作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主张珠海腾步公司向其交付其与广州腾步公司关于案涉工程的发票复印件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英德公司提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险费23300元,该费用并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应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范畴,也不是本次诉讼必要发生的费用,英德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其与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之间就该项费用的处理存在意定的依据,故英德公司要求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珠海腾步公司反诉要求英德公司返还资金成本费及利息,因珠海腾步公司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并未对此项主张提出诉讼,仅提出抗辩,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次诉讼可以处理。珠海腾步公司主张代英德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2250000元因无法证明是提前支取的工程款,同时该笔债权珠海腾步公司是自愿协商后与工人达成司法确认,且珠海腾步公司可以以其支付范围向英德公司追偿,珠海腾步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英德公司就该笔工人工资支付约定为提前支取的工程款,因此该笔款项不属于提前支取工程款。珠海腾步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申请报告》及收据可以证明英德公司曾提前支取工程进度款7960000元,说明已改变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资金占用费是执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而产生的,英德公司已存在提前支取行为,又未证明在其已提前支取的范围内的资金占用费仍然存在,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鉴定的工程款为22745786.11元,已提前支取的进度款为7960000元,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鉴定结论中资金占用费为4002396.89元,因此珠海腾步公司反诉要求英德公司返还资金占用费1400658.5元(7960000元÷22745786.11元×4002396.89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沙井(不包括井盖)工程款19906.97元;二、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资金占用费1400658.5元;三、驳回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78.2元,由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6792.2元,由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980元,由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元。鉴定费36455元,由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980元,由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6.6元,由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6791.4元,由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15.2元。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另查明,珠海腾步公司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件中辩称:“本工程属于垫资工程,因此在工程计价当中有资金成本费一项,金额为5061840元,但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筹措资金不力,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为此屡次提前支付工程款给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帮其度过难关,因此工程价款当中的该项资金成本费应予以相应扣减。”该案判决后,珠海腾步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在本院(2017)粤01民终17806号案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包括如下内容:改判从珠海腾步公司支付的工程款8335645.44元中扣除涉案工程的资金成本费4002396.89元。对于该上诉请求,本院在(2017)粤01民终1780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对于珠海腾步公司主张应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资金成本费,宏正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载明的资金成本费系指‘执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而产生’的费用,而珠海腾步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因其提前支付了每一笔工程进度款,而致使鉴定结论所载明的资金成本费未实际发生,故珠海腾步公司上诉要求将鉴定结论中列明的资金成本费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二、驳回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返还资金成本费4002396.89元反诉请求的起诉。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6.06元,退还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欢 审判员庞智雄 审判员李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曹筱雨 书记员林谷曼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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