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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斯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911执316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过程中,202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工商总局无登记,也无车辆信息。2020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江苏华斯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2020年5月1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其它线上财产记录。 本院于5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杜敏芝审判员夏胜利 审判员耿立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菡
判决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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