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绿地顺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91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911执27号
判决日期:2021-07-05
法院: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绿地顺天置业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工商信息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316.954215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91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旭光
审判员周立新
审判员胡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宋文婷
判决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