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0659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新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博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1575.77元;2.由博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新兴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博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1575.77元,并按LPR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地下防水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1#住宅楼等11项(北京七一棉织厂清河西街71号住宅项目)地下车库地下防水分包工程。后双方于2019年11月4日对账结算,扣除质保金169556.62元后,博海公司尚欠工程款71575.77元未付。 博海公司辩称,博海公司对新兴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是否应当支付由法院判定,但不认可新兴公司的利息和诉讼费主张,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2016年11月20日,新兴公司(分包人)与博海公司(承包人)签订《地下防水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其中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分包工程概况:工程名称:1#住宅楼等11项(北京七一棉织厂清河西街71号住宅项目)地下车库地下防水分包工程。……三、签约合同价:1、签约合同价:1988509.53元。……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1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2017年1月20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合同价款支付:……18.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参考(请依据工程实际采用):(1)主体结构到±0.00,四方验收合格符合节点工期要求,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70%。(2)竣工验收合格,分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完竣工备案并将工程移交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承包人不再支付工程款。(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且结算完成后工程款支付到合同结算金额(需经发包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95】%。(4)保留结算金额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四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一个月内,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结算。结算时应扣除因分包人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及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双方确认结算成果【30】日内,承包人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付款宽限期: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分包人同意在承包人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自承包人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分包人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承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21.结算:21.1分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竣工验收后7日内。21.2承包人完成审核期限:在1#住宅楼等11项(北京七一棉织厂清河西街71号住宅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再进行总结算。21.3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60日内支付给分包人。21.4本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已包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此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且不再就此结算金额以外的费用进行主张。工程结算时,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未到期的,最终结算金额未包括缺陷责任期发生的费用。……24.违约:24.1承包人违约:24.1.4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自构成逾期支付之日起,每个日历天应按逾期未付的合同价款数额的1‰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数额不能超过应付未付价款的1%。” 2019年11月4日,新兴公司与博海公司签订《1#住宅楼等11项(北京七一棉织厂清河西街71号住宅项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载明:“实际结算金额为3391132.39元;已支付金额为3150000元;扣除质保金为169556.62元;剩余支付金额为71575.77元;备注为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3391132.39(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玖万壹仟壹佰叁拾贰元叁角玖分),此最终结算金额包含因该工程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后不再发生任何费用。”
判决结果
一、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1575.77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陆金伟 人民陪审员翟彦 人民陪审员王小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蔡云飞
判决日期
2021-02-26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