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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8民初3018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新兴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664202.07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建工博海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合同编号X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海淀区上庄镇X号地块自住型商品房项目二标段(x号、x号、x号住宅楼)底板、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承包范围是底板、地下室外墙防水。后于2017年3月7日双方签订结算书,双方最终确认该工程款1552312.18元。建工博海公司尚欠我公司剩余工程款741817.68元未支付,因为还有5%的质保金尚未到期,所以我方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经我公司追讨工程款无果,综上,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建工博海公司辩称,我方之前核对欠付对方工程款数额741817.68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承包人建工博海公司与分包人新兴诚信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海淀区上庄镇X号地块自住型商品房项目二标段(x号、x号、x号住宅楼)底板、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承包范围为底板、地下室外墙防水,签约合同价为1748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60日内支付给分包人;质保期(本工程至验收合格后计算时间后推5年)满后,承包人3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分包人质量保证军;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自构成逾期支付之日起,每个日历天应按逾期未付的合同价款数额的千分之一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数额不能应付未付价款的1%。 上述合同签订后,新兴诚信公司主张其于2015年3月进场施工,2015年5月竣工撤场,2016年8月5日涉案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并提交2017年3月7日建工博海公司(甲方)与新兴诚信公司(乙方)签订的《海淀区上庄镇X号地块自住型商品房项目二标段专业分包工程底板及外墙防水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签订的海淀区上庄镇X号地块自住型商品房项目二标段专业分包工程底板及外墙防水已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经双方协商确认最终结算价款为人民币1552312.18元”。新兴诚信公司主张,建工博海公司现尚欠其工程款741817.68元,其中质保金77615.61元尚未到期。建工博海公司对欠付工程款741817.68元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
一、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64202.07元及利息6642.02元; 二、驳回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1元,由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陈迎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永瑞
判决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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