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常锦标、何通、高如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常锦标、何通、高如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皖0321执保372号         判决日期:2017-11-02         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何通、高如、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号:395067300018010007901)及招商银行的存款(账号:51×××06)共231万元。 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陈立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蒋顺妹
判决日期
2017-11-02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