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00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提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5118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826民初511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涟水县神龙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朱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梦新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