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烽、陆静、王胜玉、涟水兴达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7)苏0826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被告陆静、涟水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7月1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民再3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苏0826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以被告涟水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以21套商业房产作价抵偿部分欠款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四被告连带给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765.17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0年1月15日经批准决定延长审限六个月。2020年7月24日,原告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涟水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用该公司14套房产抵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765.17万元及补足第一次少签的一套房屋,上述34套房屋已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住建部门备案为由,申请撤回诉讼
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烽、陆静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826民初5851号
判决日期:2020-08-27
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62元减半收取3178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7081元由原告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03149元,多交受理费171368元应予退还
合议庭
审判长周从华
审判员张健
人民陪审员嵇晶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孟阅
书记员罗蒙
判决日期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