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吴文新与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陆登军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文新与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陆登军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8民终2769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吴文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陆登军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不是工程承包协议,实质上是居间协议,上诉人获知涟水县五岛湖综合改造项目亮化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后,即告之陆登军,陆登军作为宝德公司的员工,与上诉人约定,由上诉人负责促成发包方和宝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宝德公司和陆登军同意给付80万元;上诉人与肖建国于2015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实际是对《合作协议》的确认和履行。退一步说,不管《合作协议》属于何种类型合同,如果发包方将款付至宝德公司的账户,经过上诉人与陆登军签字后付至指定账户,上诉人就不会因为没有拿到费用而发生纠纷,三被上诉人应连带给付50万元。 宝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陆登军辩称,2015年1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开始是想合作,由于吴文新没有资金,就由宝德公司独立施工完成。施工中,我们付30万元工人工资和集装箱租金、吴文新报酬。2015年8月19日的协议不清楚,协议上没有陆登军的签字和宝德公司的盖章和签字,吴文新在一审时也认可该协议上的名字不是其所签。 肖建国辩称,我只是从宿迁来工地干活的,不可能欠别人的钱。 吴文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50万元及承担20万元违约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吴文新挂靠被告宝德公司承建涟水县五岛湖综合改造项目亮化工程,2014年12月24日陆登军代表宝德公司与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2014年12月25日和12月29日原告吴文新分别向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55万元和29万元。2015年1月16日原告吴文新与陆登军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涟水县五岛湖综合改造项目亮化工程由吴文新和陆登军两方合作完成,施工项目完成后,宝德公司在付工程施工回笼款时需经吴文新与陆登军双方签字认可后付款到指定账户,该协议经吴文新与陆登军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宝德公司见证后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吴文新与陆登军分别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宝德公司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2015年8月19日,原告吴文新(乙方)与被告肖建国(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1、由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差额保证金;2、由甲方负责施工,负责现场所有事宜;3、第二次付款时,从所付工程款中支付乙方肆拾万元整,待第三次付款时,付清剩余肆拾万元整,如不付清,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贰拾万元整。吴文新与肖建国在合作协议书上签名。被告肖建国组织涟水县五岛湖综合改造项目亮化工程施工,目前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同时查明,原告吴文新已从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领回缴纳的保证金。为履行原告吴文新与被告肖建国的合作协议书,2015年10月8日被告肖建国通过被告宝德公司支付原告吴文新29.995万元(加转账费50元,共计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陆登军2015年1月16日签订协议,内容为:涟水县五岛湖综合改造项目亮化工程由吴文新和陆登军两方合作完成,并由被告宝德公司在该协议上作为见证人签章确认,该协议的实质是原告和被告陆登军挂靠被告宝德公司,利用其资质进行承包涟水县五岛湖综合改造亮化工程项目,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应当是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同时一审法院在(2016)苏0826民初6850号判决书已经作出认定,原告吴文新挂靠有资质的宝德公司承接工程和非法转包工程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经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主张居间费用,其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合作协议书不符合居间合同的主客观要件,不是居间合同所调整的事实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居间费用50万元及其违约金2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肖建国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文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吴文新负担。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吴文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加雷 审判员丁然 审判员蒋其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徐海
判决日期
2019-12-30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