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烽、陆静、王胜玉、涟水兴达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2017)苏0826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赵烽、陆静、王胜玉、涟水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2726.966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2726.966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314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8449元,由被告赵烽、陆静、王胜玉、涟水兴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烽、陆静、王胜玉、涟水兴达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苏0826执2471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中,查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苏08民再3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涟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826执247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朱行江
审判员周剑
审判员薛玉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苗柱
书记员张莉
判决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