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金风润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江西金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疆金风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润公司)、原审被告万仕道(北京)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仕道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292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西金风润天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73民辖终422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江西金风公司上诉称,我公司未委托万仕道公司开展企业宣传活动,也未注册会员自行发布过企业信息,新疆金风公司、天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万仕道公司为我公司进行企业信息宣传的事实。即使万仕道公司运营的猎聘网上有其所谓的企业信息宣传行为,也是万仕道公司单方行为,我公司与万仕道公司不属于共同侵权,万仕道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新疆金风公司、天润公司为谋取不当诉讼利益,以注册地在北京的为企业发布信息服务的网络企业作为被告,且我公司至今未发现新疆金风公司、天润公司通知过万仕道公司,更未接到过万仕道公司转发的通知,以万仕道公司为被告系新疆金风公司、天润公司有意诉讼设计的结果。我公司住所地和业务发生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故江西金风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新疆金风公司、天润公司、万仕道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洹
审判员姜丽娜
审判员夏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晓霞
书记员姜棋文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