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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万仕道(北京)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922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新疆金风公司、天润公司共同诉称,新疆金风公司是风电设备研发及制造企业,天润公司是新疆金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包括风电厂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在内的风电场业务解决方案。新疆金风公司和天润公司享有第1697742号“金风”、第6651810号“金风科技”、第6651813号“金风科技”、第26479260号“金凤天润”四个注册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金风”“金风科技”“天润”“天润新能”经过新疆金风公司和天润公司长期使用已成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江西金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金风润天”“润天新能源”作为企业名简称并开展业务,该字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其行为侵害了新疆金风公司和天润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万仕道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猎聘网”对江西金风公司的企业信息进行宣传,为江西金风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并扩大了损害后果,应与江西金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江西金风公司立即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再含有“金风”“天润”及与之近似的字样;3.江西金风公司就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江西日报》《风能杂志》非中缝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4.江西金风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合理支出264460元,共计1264460元。 江西金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江西金风公司成立后所有经营活动均在江西省,亦未与万仕道公司有过任何形式的联络,未在北京市实施侵权行为。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江西金风公司有侵权行为,也应由江西金风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江西金风公司的住所地在南昌市,故应将案件移送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江西金风润天投资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江西金风润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尹斐 审判员李莉莎 审判员刘佳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予馨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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