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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青与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3192号         判决日期:2021-07-08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蔡青申请再审称,(一)关于证据。1.补充提交新证据、新线索。补充证据有蔡青之父蔡宝泰2003年10月26日整理写出的“想法”、2003年11月26日中交公司房改时下发的通知及两张交房租的收据,新线索为二审后2020年11月13日去中交公司纪委反映问题时所说“等拿房产证时再收”。2.关于“部分暖气片拆除”的证据,审理全过程中,中交公司未对当初拆除暖气片、后来恢复安装暖气片的事实提出异议,判决书都有体现,事实清楚。中交公司存在未遵守“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的事实,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无权收费。3.关于“居住使用情况一直存在问题”的证据,居住使用方面主要问题是暖气和厕所房顶漏水、蹲坑返冒粪便污水的问题,应予采信。4.关于2万元虚假账目的证据,中交公司收2万元供暖费没有清单,用抵押房产证强行收费的情节蔡青已陈述,中交公司答辩状中只回复“煤改油”问题,却回避了单位个人交费政策改变的时间节点、采暖面积不同等影响计费的重要问题。(二)对二审观点的不同意见1.关于收费权问题。2.产权人(蔡宝泰已去世)、蔡青、中交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3.对终审判决的意见。终审是错误结论。(三)一审、二审存在的问题。1.审理程序存在问题。2.适用法律不全面、不准确。3.没有体现法律的威严震慑和辐射、教育作用。4.判决书存在差错。判决书对拆除暖气片数量、暖气管道维修、一审立案时间、措辞、蔡青名字重复等均存在差错。5.再审请求:1.确认中交公司失职、造成损害、恶意收费的事实。2.请求判决本案暂停供暖的责任和所产生的一切损害结果均由中交公司承担,其收取的2万元存在虚假计算问题且收费依据不符合国家政策,不能成立,认定其给蔡青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其主张的供暖费利益,其收费行为不予支持,判决中交公司退还一审、二审后未退还的1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3.二十几年来,中交公司所作所为严重侵犯蔡青全体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和幸福生活权利,希望认定我们没有“赖账”,维护蔡青方包括已故父母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和良好的社会评价。4.二审法院执行判决,退还蔡青250元案件受理费。 中交公司提交意见称,中交公司所收取蔡青的供暖费用金额有理有据。中交公司一直没有明确同意其暂停供暖要求,有权按照规定,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供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中交公司按照蔡青19年应缴纳的采暖费的60%收取基本费用,共计33875.10×60%=20325.06元,取整收取2万元。蔡青再审申请中所述的部分事实和理由没有任何依据和证据,只是其本人主观想法,引用法律不当,提供的所谓“证据”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证据属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任何依据。一、二审判决对相关争议事实进行了充分地考量,适用法律正确,且中交公司已作出巨大让步,按照生效判决向蔡青退回1万元,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蔡青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李炜 审判员肖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宏宇 书记员赵思源
判决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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