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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自然资源局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号:(2019)苏0684行审128号         判决日期:2020-08-03         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经审查查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海国土资监决(2018)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非法占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8平方米土地,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该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所有建构筑物,并处罚款145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另查明,中共海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市自然资源局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原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整合到海门市自然资源局
判决结果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准予强制执行,由海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吴中伟 人民陪审员黄芬 人民陪审员陆建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慧勤
判决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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