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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剑兰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民申4214号         判决日期:2018-11-09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叶剑兰申请再审称,1.铁塔公司有如下违法行为,包括重新购置的通讯设备没有审批、运行半年后没有检测、环评;租用新场地没有实现告知、支付相关费用,没有征得其他产权人的同意;铁塔安装在702楼顶造成渗漏影响维修;提交的“楼面查勘报告”是伪造,楼面已经渗漏,安全得不到保障;与通业公司签订的是无效合同,通业公司的专有物权已经被法院限制后失去了对共有部分管理权。2.本案是铁塔公司主动不再租用原有地方并擅自改变和搬迁引起,物权法应当优先于电信条例适用,铁塔公司也没有做到电信条例规定的“事先通知、支付费用”。3.根据物权法规定排除妨害的范围包括可能发生的危险,无需证明。4.本案纠纷按照规定应当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属于违法受理和审理。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铁塔公司提交意见称,铁塔在叶剑兰取得物业之前已经建成,是南通市市区基础电信塔,通业公司在得到物业时铁塔已经运营,当时铁塔公司还没有成立,是以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名义与通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缴纳费用。在2006年通业公司向电信公司发出通知以后可以和叶剑兰签订合同,因为通业公司是家族性公司,之后因为婚姻状况等关系导致相关产权进行了分割,七楼的房屋归了叶剑兰,机房设备等都在七楼。在2016年时通业公司明确告知我方合同不能与叶剑兰签订,另外把天台设备维护通道堵塞了,我方无法进行正常维护。通业公司之后把房屋转售,也提交了合同,在此情况下我方与叶剑兰终止了合同,重新与通业公司签订合同,才保证了设备正常营运,把设备从七楼房屋移到了天台。在通业公司与叶剑兰争执过程中对我们的设备产生了影响,我们与通业公司签订合同后费用也是一年一签、一年一缴。通业公司在经营期间出现了资产问题,现在已经进入拍卖程序,但我们签订合同是增加债权人权益,是为了保证南通市基础电信业的运营。关于环评报告,在原审中我们也向法庭提交了环评完全符合标准的报告。叶剑兰所指的查勘报告是对我们正常运营造成干扰的情况下,我公司自己委托其他单位所作的检测报告,银凤大楼是框架结构,塔基都是在梁柱上,原审中我们也反复跟叶剑兰说过如果因为我方原因产生了屋面的渗透,不管是否是铁塔引起的,我方都愿意尽到维修责任,但是叶剑兰一直拒绝我方的维修。本案涉及到不动产权属的纠纷,一审法院应当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通业公司未提交意见。 再审审查阶段,铁塔公司提交了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研究院)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叶剑兰质证认为:铁塔公司提交的查勘报告,盖的公章是江苏铁塔设计专用章,除了铁塔设计图纸有效外其他无效。上海研究院营业范围没有安全鉴定这个项目,也不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勘察与安全鉴定是两回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7月1日颁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补充提交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机构认可证书样本作参考。 针对叶剑兰的质证意见,铁塔公司补充意见:查勘报告是我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动提交;目的是证明专业的设计单位上海研究院通过现场查勘确认该发射塔的设计符合技术规范。叶剑兰虽然有不同意见,但在原审过程中并未提出过任何司法鉴定的申请,所以本案并未进入过鉴定程序。叶剑兰提供的鉴定单位需有资质我方也认同,但我方提供的不是司法鉴定报告,而是普通证据。作为普通证据,我方认为并不需要勘查者具备相应资质。叶剑兰提供的鉴定单位资质等图片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认证意见:根据上海研究院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其具有通信工程甲级资质、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能够进行通讯铁塔的勘查、规划、设计,其在查勘报告中描述相关通讯设施未对楼面防水层造成破坏等,并未超出上述资质范围;叶剑兰对于查勘报告描述的事实没有提交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反驳,在2017年6月23日举证说明中亦承认银凤大楼是早期建筑物,需要加隔热保温层、重新浇筑防水层,故其有关查勘报告伪造的观点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叶剑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邹宇 审判员侍婧 审判员赵畅 法官助理费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斯琦
判决日期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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