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3民初5740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曹淑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璇
书记员赵健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