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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3民初5740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曹淑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璇 书记员赵健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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