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斌与江苏巨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雕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宜劳人仲案字(2018)第11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巨雕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伟斌剩余工资133000元。因巨雕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伟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王伟斌与江苏巨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282执3335号
判决日期:2019-10-21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巨雕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巨雕公司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28日、2019年10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巨雕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巨雕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和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和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巨雕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巨雕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5、另查明,被执行人巨雕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本院已另案处置完毕,现巨雕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张全强下落不明。
6、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巨雕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1330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由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劳人仲案字(2018)第11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许乐群
审判员张栋
审判员魏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超
判决日期
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