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南通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南通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602民初2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南通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1月20日,原告与江苏百成大达签订编号为国润租字(2015)第007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江苏百成大达为融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以其自有或其分公司所有或其实际控制的上海百成大达、杭州点畅等实际所有的机动车(即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同时再向原告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回租该租赁物件使用。为了便利交易,双方约定全部机动车不办理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登记手续,但为保全原告债权,江苏百成大达分别安排各车辆所有人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将上述作为租赁物件的机动车抵押给原告。由于登记机关的原因,仅就部分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租赁期间48个月,自原告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当日起租,租赁利率为7%。 2015年11月20日,原告与江苏百成大达签订编号为国润购字(2015)第007号《租赁物件转让合同》,约定租赁物件的转让价款(即租赁成本)为6000万元。2015年11月27日,原告向江苏百成大达交付了首笔租赁物件协议价款2000万元,按照《租赁物件转让合同》约定,当日原告即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同日,江苏百成大达向原告出具《租赁物件接受确认书》,确认已经收到原告交付的全部租赁物件。江苏百成大达为保证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向原告缴纳30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且约定原告有权将保证金抵作租金或者其他应付款的全部或者部分。该保证金由于江苏百成大达延期支付租金等,已经被全部抵作租金等款项。此后江苏百成大达未再补足或缴纳保证金。除此之外,江苏百成大达还提供李再旺、聂强、王进飞、帝奥控股为保证人,为其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保证人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江苏百成大达延迟付款,则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逾期租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该合同同时约定,江苏百成大达未能支付任何到期款项经催告仍不支付、担保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江苏百成大达承担租赁物件协议总价10%的违约责任并且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江苏百成大达还应承担原告因保护自身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2015年12月10日,原告向江苏百成大达发出起租通知书,确定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起租日为2015年12月10日,江苏百成大达应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共计16期每期偿还相应本息。第12期之前的本金及租息江苏百成大达已经结清(含抵扣的保证金300万元),2019年3月10日第13期与2019年6月10日第14期的本金及租息江苏百成大达没有按约偿还。2019年8月31日,原告通知江苏百成大达合同解除、债务提前到期。2019年9月6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江苏百成大达破产清算一案。 原告认为,江苏百成大达连续两期未能按约还款,且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各担保人均应依法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各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清偿本金2400万元、租息1155000元;2、判令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11248.33元;3、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600万元;4、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2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依法处理。 各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于劲松 人民陪审员温荣华 人民陪审员黄希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葛玥延
判决日期
2020-06-30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