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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282民初3953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黄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耀洪公司支付货款1287505.91元及违约金386251.77元;2.判令耀洪公司支付其公司支出的律师费76000元及保全担保费5000元;3.由耀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其公司与耀洪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耀洪公司向其公司采购电线电缆。经其公司多次催要,2020年11月16日,耀洪公司向其公司出具回复函,认可结欠其公司货款1287505.91元,并制定还款计划,同时承诺承担其公司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追偿费用。后耀洪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其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耀洪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浦公司与耀洪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黄浦公司供应耀洪公司电线电缆。2019年11月双方进行对账,耀洪公司确认截止2019年11月25日结欠黄浦公司货款1416500元,并于2019年11月27日在对账函回执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2019年12月3日、12月14日,黄浦公司与耀洪公司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黄浦公司供应耀洪公司电线电缆,合同金额分别为562598.63元、539943.84元,付款方式均为合同签订后支付总货款20%,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支付总货款80%。合同签订后,黄浦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12月28日进行了送货,除了以上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另外增补了价值为17860元的电缆(数量为152米;单价为117.5元/米;电缆型号为YJV22-10kv-3X50),合计总金额为1120402.47元。黄浦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12月14日、12月20日、2020年4月27日共开具了5份合计金额为1120402.4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耀洪公司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合计向黄浦公司支付货款1249396.56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11日,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受黄浦公司委托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向耀洪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截止发函之日,贵司仍结欠结欠货款1287505.91元未予支付”,该律师函于2020年11月13日由耀洪公司签收。2020年11月16日,耀洪公司出具一份回复函,载明“…2020年11月30日前归还50万到贵司,2020年12月底付贵司30万元,剩下在2021年元月底还清…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未按上述任何一期还款计划归还欠款…贵公司可一并追偿,本公司愿承担欠款总额(1287505.91元)的30%违约责任,并承担贵公司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追偿费用”,并由耀洪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又查明,2021年4月6日黄浦公司与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受黄浦公司委托参加本案的一审活动,代理费为76000元。2021年4月7日,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向黄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7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涉及财产案件的诉讼争议标的额>100万元,≤500万元的律师费收费标准为标的额的3-4%。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受黄浦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蒋隆于2021年4月8日诉至本院,并向本院申请对耀洪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黄浦公司提供保全担保,黄浦公司为此向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了保全担保保函费用5000元,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黄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事实,有对账函、买卖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款凭证、律师函、邮寄凭证、回复函、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担保函、保函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287505.91元及违约金【以1287505.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386251.77元为限)】; 二、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追索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6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保函费5000元; 三、驳回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29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2391元,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05元(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2905元由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季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翰迪 书记员陈思思
判决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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