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公司与王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王胜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黄浦公司货款769830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王胜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7元,由王胜伟负担。因王胜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王胜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82执2007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通过无锡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王胜伟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胜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2020年7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胜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人行、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汽车1辆,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胜伟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其名下暂无房屋、住房公积金等财产。
4、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胜伟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4个,上述账号均暂无银行存款等财产。
5、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王胜伟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6、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至被执行人王胜伟住所地官林镇前城村委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有关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汽车1辆。本院未能实际扣押,依法暂不能处置。
8、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黄浦公司,向其电子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查控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邢旭东
审判员徐静
审判员魏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丁平
书记员周艳
判决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