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公司)与被告江苏巨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行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雕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巨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282民初3676号
判决日期:2019-11-29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黄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巨雕公司支付货款4087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巨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巨雕公司多次向其公司购买电缆,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7年8月15日止,巨雕公司尚欠其公司货款40875元。欠款经其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巨雕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浦公司与巨雕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经双方对账,巨雕公司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截止2017年8月15日,其公司尚结欠黄浦公司货款40875元。嗣后,巨雕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欠款经黄浦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对账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江苏巨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0875元及利息(款40875元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如江苏巨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22元,由巨雕公司负担。黄浦公司预交诉讼费822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巨雕公司应负担的822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巨雕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6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黄浦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钱文卿
人民陪审员钱锡龙
人民陪审员张新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艳
判决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