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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刘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号:(2020)粤06民辖终1636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上诉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归还借款,争议标的为上诉人的给付货币义务,故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于一审期间提交的《粤房地产权证》及《居住证明》,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在佛山市禅城区一年以上,故可认定佛山市禅城区********住地。本案中,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帆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焦艳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睿 书记员张素文
判决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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