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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执2275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张行
立案时间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执2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保证金120万元;二、被告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至2019年8月20日为4132.5元,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保全担保费损失2025元。5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0元,由被告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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