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0193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吴亚俊 | ||
立案时间 | 2015-03-17 | ||
发布时间 | 2015-05-0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执字第0193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昊兴置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徐林英的借款本金1109.233786万元、及2013年4月12日前的利息549.708695万元,同时应承担对本金1109.233786万元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所计算的利息。 二、吴亚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上述债务由胡峻、吴婷在抽逃注册资金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徐林英要求颐和置业、胡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昊兴置业、胡峻、吴婷、吴亚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457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9578元,保全费5000元由昊兴置业、胡峻、吴婷、吴亚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