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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2执20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丁德政
立案时间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3-0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02执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嵇喜工程款363538.11元及相应预期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齐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嵇喜鉴定费30000元;8三、被告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被告齐建华的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嵇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3元,减半收取3526.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齐建华、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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