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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81执83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祝锦强
立案时间 2016-11-28
发布时间 2016-1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81执8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原告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胡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4000元;三、原告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胡刚双休日加班工资11200元;四、原告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胡刚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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