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81执83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祝锦强 | ||
立案时间 | 2016-11-28 |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181执83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原告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胡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4000元;三、原告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胡刚双休日加班工资11200元;四、原告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胡刚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