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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执字第03605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祝锦强
立案时间 2015-09-16
发布时间 2016-0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执字第036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3016.8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132元,减半收取3566元,财产保全费用2520元,合计6086元, 由被告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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