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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2328执1092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万纪春
立案时间 2018-09-03
发布时间 2019-0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328执10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8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钱建郭支付76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19元,由上诉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10元,被上诉人钱建郭负担38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838元,由上诉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20元,被上诉人钱建郭负担7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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