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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2665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张全强
立案时间 2016-05-24
发布时间 2016-1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执2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巨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逾期罚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 二、江苏巨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桥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4200元。 三、宜兴市汇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全强、杨小娟、莫顺才对江苏巨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78元减半收取77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89元,由巨雕公司、汇富公司、张全强、杨小娟、莫顺才负担。(农商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巨雕公司、汇富公司、张全强、杨小娟、莫顺才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巨雕公司、汇富公司、张全强、杨小娟、莫顺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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